【本報訊】影響五十四萬公屋戶的公屋減租案,上訴庭三位法官昨一致裁定公屋居民敗訴,判房委會上訴得直,擱置等同減租的原判,並重申房委會不必每三年檢討租金一次,而公屋居民亦無「房委會必須減租」的合理期望,公屋居民及關注團體對判決深表遺憾,考慮向終審庭上訴,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兼房委會主席孫明揚則稱,要視乎公屋居民是否上訴,才決定是否公布公屋租金紓緩措施。 記者:梁偉強、馮永堅、黃詠鍶
捍衛基層住屋權益聯盟發言人張文慧昨批評,上訴庭忽略了保障公屋居民能負擔租金的立法原意,立法會議員何俊仁則指最快可在下周協助與訟人何賽雲申請法援向終審庭上訴,並希望一年內有最終判決。房屋評議會主席鄭清發表示,上訴庭明顯偏幫政府,沒有考慮居民是否有能力支付租金,他要求房委會即時減租,並退回多收租金;公屋聯會主席王坤亦認為,房委會應盡快減租,但指雙方只是「一比一打和」,故定必支持居民上訴。
港大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房屋條例》有灰色地帶,房委會究竟有無責任調整租金,或有無責任每三年調整租金一次,又或凍租算不算調整租金等,均甚含糊,當年提出修訂《房屋條例》、加入「入息中位數百份之十」規定的立法會議員陳鑑林亦認為,政府要盡快檢討條例及租金釐訂架構,以消除條例中的灰色地帶。另一位也有份提修訂的議員梁耀忠則指,當年通脹嚴重,修訂條文是為使房委會不得不斷加租。
本案關鍵是房委會於○二年十月凍租及延遲檢討租金至○三年底,是否違反《房屋條例》第十六條,以及公屋居民是否有「房委會要檢討租金及減租」的合理期望。上訴庭三位法官馬道立、司徒敬及楊振權,昨頒布判詞,裁定房委會並無法定責任定期檢討租金,而公屋居民的所謂「合理期望」,亦不能成立。
上訴庭又表示,鑑於通脹,以往房委會檢討租金,均是加租,為免加租太多太密,才修訂《房屋條例》第十六條,香港隨後出現通縮,實難逆料,房委會有責任維持收入,應付經常性開支,若在通縮時依百份之十的規定減租,房委會每年將損失十五億元,是犧牲公眾補貼公屋戶。
上訴庭續指,房委會一直有向公屋戶提供紓緩措拖,譬如租金寬免、綜援及提供租金資助計劃,公屋居民亦可選擇較廉宜單位,相對一般市民的住屋開支佔收入超過三成,百份之十已是相當低的租金開支。
案件編號:CACV250-1/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