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人草擬遺囑,從來不敢以等閒視之。
很奇怪的一項工作,有時因委託的一方是熟人好辦些,既知道紙上所交託交付的PeterPaul&Mary甚麼來龍去脈,毋須對方太多解說,已能充分掌握原意,忠實記錄,情況合適的話,甚至給一點friendlyadvice,建議若干體貼安排,或作某些萬全假設。不過有時又正因為是熟人,身後安排畢竟太personal,如果涉及不能宣之於有生之年的絕密私秘,假手毫無私交的律師也許更方便些。
凝聚一紙人生終極訴求,內裏恩怨愛恨,各有前因。如果立遺囑的人對身後種種調度清晰明確,前塵往事與我們執筆者無關,不會不識趣的問:「你就那麼重男輕女?」或者:「說到底怕丈夫另結新歡吧?」總之務求一字一句,我手寫客心。都說甚麼法律文件不好錯,最錯不得是遺囑,因為用得着一張錯漏遺囑的時候,一定是再沒法改;一定是再沒法找本人弄清他留給後人的語焉不詳。
從來不會推辭到醫院見證病者簽遺囑,即使收費有時稍低,有時又超越usualbusinesshours。雖無宗教信仰,總覺得這是紅塵緣法,讓我等俗人積聚一點卑微的功德。很難忘記那一張張各有各形容枯槁的臉,在完成交託最後心事的一刻,流露的寬慰祥和,竟是那麼一致。
記得昔年某晚到醫院見證簽署,翌晨接到電話,說病者當晚心情好得要吃消夜,吃了好睡,然後……從看着對方右手微微發抖的簽名,到獲知他已溘然長逝,前後相隔,還不到十個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