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對於八歲男童疑遭私人補習教師用辣招體罰事件,教育界表示關注,初等教育研究會秘書李傑江指出,以體罰方式教導學生法理不容,有關教師隨時可能惹上官非。他補充,家長為子女報讀補習班或「一對一」的補習之前,應與補習教師講明不能容忍體罰,避免不愉快事件發生。
一般家長都寄望有嚴師教導子女,但李傑江解釋,其實嚴師的定義應是指教師對學生功課及學識要求嚴格,循循善誘啟發學生的內在潛能,而不是採用嚴厲手段責罰學生。他指出,教師利用權威威嚇,迫令學生因懼怕而屈服的做法大錯特錯,而以體罰責打學生的教師更只會引來學生反感。
李傑江續稱,多數家長都很緊張子女的學業成績,想設法為子女教育問題籌謀,找補習教師是最常見做法,現時較多家長光顧補習社,但以「一對一」形式貼身教導的私人補習教師仍有一定市場。他指出,不少家長為求子女成績進步,往往表示不介意教師施以有限度體罰,但即使得到家長同意,補習教師亦應清楚明白,絕對不容體罰。
李傑江表示,體諒家長冀望子女成才的心態,但是要一個就讀全日制小學的小學生下課後仍要補習至深夜,的確令子女承受不少壓力,而且小學生單是應付校內功課及測驗已疲於奔命,他呼籲家長顧及子女身心均衡發展。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律師指出,現行《教育條例》嚴禁教師體罰學生,但該法例只針對註冊教師,至於私人補習教師卻不受此法例監管,但若警方介入調查證明屬實,涉嫌補習教師可能被控以更嚴重的傷人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其實自一九九一年起,當時的教育署修訂法例,全面禁止註冊教師體罰學生,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一年。雖然法例未列明「體罰」定義,但一般如掌摑、用藤條打屁股或罰抄一千遍等亦可列入體罰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