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屢收他人傳票受滋擾

市民屢收他人傳票受滋擾

讀者趙先生早前收到一封錯投到其住處的傳票,傳票上涉嫌犯事人的姓名,與趙先生只差一字,他將傳票退回郵局,惟月前讀者又再收到同一涉嫌犯事人的傳票,不勝其煩。司法機構表示,市民應將錯寄的傳票連同退件理由的闡明書,退回檢控部門或司法機構,以作備案。

讀者趙先生本年初收到一封由裁判法院寄來的傳票,指一名為「黃X光」的男子,早前於觀塘不依交通燈指示過馬路而被檢控,該封信卻錯寄至其住址。由於涉嫌犯事人的姓名與他只差一字,他家人以為他犯了事,十分擔心。

傳票同名不同姓
「我屋企兩個老人家收到呢封信,以為我喺出邊犯事,驚咗半日。」後來他返家看清楚傳票內容,才發現應訊人是一名與他同名不同姓人士,而且身份證號碼也不同,於是將信件退回郵局。
十月底,他又收到黃X光涉嫌犯事的傳票,傳票中指黃早前於尖沙嘴一間機舖內吸煙被檢控,並指示黃十一月底須到觀塘裁判法院應訊。

擔心有人盜用地址
趙先生擔心有人盜用其地址作非法用途,分別致電發出傳票的尖沙嘴警署及觀塘裁判法院澄清,但警員說:「如果有人要盜用你地址,我哋都冇辦法,你惟有每次收到傳票之後,喺封信度寫『查冇此人』,就退返郵局啦!」他不滿警方沒有替他更正及澄清資料,擔心將來仍會受到類似的傳票滋擾。

退回傳票以作備案
警察公共關係科發言人回覆稱,不能猜測或估計趙先生為何會收到他人傳票。趙先生住址即使被盜用或錯用,日後若再收到他人的傳票,只能按告票的性質,例如交通傳票或個別警署所發傳票,分別向警方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或個別警署,以書面解釋退回原因以作備案。
司法機構新聞及公共關係組函覆指,法院是根據檢控部門,即警務處提供資料,發出傳票。市民如收到他人傳票,應將傳票退回有關裁判法院,並附上信件闡述退回的原因以便跟進。
法院若收到附上退回原因的傳票,會因應在信件所闡述的退回原因,通知有關檢控部門作跟進,或呈予裁判官作指示。
(一一○五○○六)

意見:警員或上門尋人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指出,趙先生如接獲與自己姓名不同的傳票,「完全唔同名,身份證號碼又唔一樣,可以唔使理佢!」但涂謹申稱,若警方通緝有關人士時,如要上門找人,有機會到報住的地址拍門,屆時他可能面臨「拍錯門」的滋擾。

服務熱線
電話: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email protected]

傳票上的名字(右圈),與趙先生名字(左圈)只差一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