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正在審議企業破產法草案,若法案順利通過,將加強對債權人的保障,有助增強外資在中國的投資信心。按目前估計,若今年可完成審議,明年可正式頒令推行有關的企業破產法。
今期試討論中國企業破產法草案的特點:
Ⅰ.適用範圍
現行的企業破產法只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新草案範圍將擴展至所有類型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私人企業、擁有法人地位的企業及其他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營利性組織。
Ⅱ.破產程序及和解重整程序
在企業破產法草案下,有3種不同的程序可進行──即破產清算、重整及和解。
上述破產申請程序及和解整頓程序,均在法院接納申請人有關申請後便告開始。法院受理上述申請的後果,將會中止有關人士針對債務人所提出的法律程序及執行程序。
建議的草案說明,債務人可在法院頒布破產令之前進行重組或與債權人進行調解,以避免被破產清算。
Ⅲ.企業破產的原因
現行的企業破產法說明,企業破產的原因須為因經營管理不善而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的債務。但是,何謂「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嚴重的虧損」?若破產的申請人為債權人,他們要證明上述破產原因的存在,確有困難。故此,企業破產法草案的有關條例便規定,若債務人不能支付到期的債項,其債權人便可向法院作出1項針對該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再由法院決定是否接納該債權人作出的破產申請,並展開聆訊。
Ⅳ.管理人
破產法草案會引入管理人這一個制度。管理人是破產程序中,1位負責債務人財產及其他有關破產事務的中立人士。他是在法院接受破產申請時被委任的,但若其有關其委任在稍後舉行的債權人會議上遭否決,其委任便被撤銷。
被確認委任後,管理人會替代破產企業的管理階層,並在破產過程中,為了企業投資者的利益,繼續經營企業的業務,並變賣其資產或監察有關企業進行重組。故此,其表現會直接受到法院及債權人的監察。
根據破產法草案,管理人須為律師、會計師、專責清算業務的專業人士或擁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及資格的人士。縱使作出破產申請的呈請人及有關企業,可分別提名某位人士出任管理人,但誰會獲委任為管理人,法院擁有最終決定權。
總括來說,管理人的責任為保障有關企業的資產,及促使其與各債權人進行調解、進行重組或進行破產清算。
從以上得知,管理人肩負對企業及其債權人的責任。若然他不履行有關的責任,則可招致民事及刑事的懲罰。
黎嘉恩
企業重組服務部副執行合夥人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洲會計師公會香港分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