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辦事處的開支,實行實報實銷的償還制度。比如我每月支付了員工薪金、租金、電費等等,我的秘書隨後就會做好帳目遞交立法會要求發還。立法會秘書處的有關部門會小心覆核,有不清楚、缺少單據或超出規則範圍的數目,必定要求澄清、補充或修正,完全妥當無誤,我先前已支付的數目就會得到償還。還有另一個做法,就是申請預支,然後報數,這是為顧及支付與發還之間的時間差距,會為議員造成不便。
以我的經驗,秘書處的態度十分謹慎細緻。公眾有權查閱議員的帳目,有任何不妥,即使無心,也會影響立法會的清譽。那麼,立法會是否應設立委員會調查市民對議員報銷帳目的投訴呢?這是議員現今在研究的第一個問題。
另一個老問題關乎議員的操守紀律:立法會應否設立委員會負責調查和處分?《基本法》第79(7)條訂明,議員行為不檢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就會被宣告喪失議員資格。可是,議員經由選舉產生,不能輕易被其他議員褫奪其議員資格,所以有關的「不檢」行為,必須足夠嚴重才能動用此條。但不至於此而仍屬不容忽視的不檢行為,特別是公眾投訴的行為,又如何處理?立法會有自主權,自然同時須自律,不設立操守紀律委員會又何以自律?
兩個問題的癥結都在一點:現時的立法會完全分化,沒有任何共同的信念和互信的基礎,沒有公平獨立、超越黨派、非個人化的文化傳統制度,任何取決於多數票的機制,都可能成為政治工具。這就是沒有民主的立法機關的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