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訊四圍炳:<br>再談高透明度的監管制度

傳訊四圍炳:
再談高透明度的監管制度

筆者於10月24日所寫的文章「政府發固網新牌添政策風險」,評論了政府提出改變監管電盈市場主導者地位的「以新牌代舊牌」建議,亦即是由事先監管改為事後監管。結果,電訊管理局副總監傅小慧小姐來函回應。
簡單而言,她的觀點有二:(一)政府建議「新」的事後監管手法並非新鮮事物,一直已經存在,可以不存在「權力愈來愈大」的問題(註:事實上,此句乃是由編者所起的小題,並非筆者文中用語);(二)政府對「濫用優勢營辦商的規管法理和政策是公平競爭法中的基本概念,在實行公平競爭法的地方都有清晰指引,並累積了數十年的案例可供參考」;此外,「有關上訴委員會及法庭的司法覆核機制均對電訊局長權力有所制衡……」藉此反駁筆者指法例「可供詮釋和酌情的空間極大」的批評。

若出現濫權後果嚴重
如筆者一直認為,監管是事前還是事後屬其次,關鍵在於政策的開放、透明度和可供預測,這樣才可讓眾營運商在公平環境下競爭,亦使營運商在充分審視風險和商機下作出最佳的商業決定。
新的事後監管是否一種可供預測和高透明度的制度,端視條文對執法機構的制衡有多少,而非執法之後營運商要上訴或司法覆核機制有多完善──執法機關可先按照自己的旨意詮釋「大幅度妨礙市場公平競爭」,對某某營運商作出干預,對方不滿才可上訴;但若執法機關出錯或濫權,後果將無法挽救。從另一個角度看,若電訊管理局深信法律制度已經有清晰指引和充份的案例,何不規定政府每次向營運商作出規限前,要先向法院提出申請,藉此實踐執法機關受法律制度制衡的原則。

可惜的是,傅總監的回應並無提出新制度具有可供預測和高透明度的證據,只一味重申現有制度的優點,令本是開放的討論未能貫徹始終。

新機制不足制衡政府
筆者認為,目的靠上訴或司法覆核的機制尚未足夠制衡政府,代議政制又不足以監察電訊管理局這類執法機構,我們惟有等候明年電訊和廣播的規管架構合併的建議出台後,公眾會把制衡機制提上討論日程。美國FederalCommunicationsCommission(FCC)和英國OfficeofCommunications(Ofcom)的機制實在值得香港參考,但既得利益的執法機構是否願意放權,則有待觀察。
侯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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