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因十年前塌簷篷意外已遭法庭頒令清盤的香港仔添喜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不服被法庭裁定,要額外分擔其他涉案已破產人士及清盤公司之賠償金額逾一千萬元,早前提出上訴,昨遭上訴庭駁回,未能改變要支付額外賠償的現實;但上訴庭推翻大業主毋須分擔有關訟費的頒令。
上訴人為添喜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不服高等法院法官芮安牟早前的頒令,判大業主香港仔長勝置業有限公司勝訴,因應新好酒樓、持牌人、大廈管理公司及拆卸魚缸的工程公司先後清盤及破產,可向業主立案法團討回分擔墊支的賠償,及長勝毋須分擔該次訟費。
上訴庭昨在判詞指出,長勝向業主立案法團提出追討,符合《民事責任(分擔)條例》,但認為長勝同為添喜大廈業主之一,分擔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的訴訟費是內部事宜,法官毋須長勝分擔該次訟費是缺乏法律理據。
上訴聆訊於九月進行,上訴庭昨頒下判詞,但添喜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已於本周遭頒令清盤。
案件編號:CACV42、23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