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議政制,談了好幾天;傳統論與急進論怎樣看「代議」,也討論過了。大家有沒有想過,你是你,我是我,為甚麼可以有人來代表你和我?這個「代表」究竟是甚麼「東西」?他身為代表,應該在議會上幹甚麼的?
鄧文正
我們可以引用格里菲思(A.P.Griffiths)的講法,把代表分成四大型類。第一類是「種類式」的︰代表是個模式,或「樣辦」。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流行過一陣子,認為只有學生才可以代表學生,只有「工人」才可以代表「工人」,更有認為這種代表形式,可取地區選舉而代之。
第二類是「象徵式」的︰代表是個符號,或標誌。以前,我們的天子說自己是「朕即國家」,就是個象徵意義,表明他代表着舉國臣民;今天的國家元首也有這個身份標誌。前法國總統戴高樂在競選時,拒絕參加任何政黨,正因為他認為要代表全體法蘭西國民,必須超越黨派。
第三類是「從屬式」的︰代表像個發言人,就像我們提過的「代理人」。發言人的責任,在替當事人尋求利益,至於他是否同意當事人的觀點,無關宏旨。在沒有自由選舉的地區——包括各式殖民地在內,代表往往是「官守」的,也就是政府委任的。那些代表,理論上也「代表着」社會某階層,也「代」他們說話。
第四類是「利益型」的︰代表是個代議士,像我們說過的「經理人」。代表有多少籌碼去討價還價,又因國情而不同。長期以來,英國的黨紀較強,代表就是不滿意,也不輕易投反對票的。有的時候,碰上的議題與黨政無關的,或純涉個人良知問題,代表可自主投票。不過,就是傳統的黨紀規範,近期也放鬆多了。相比之下,美國的情形頗不一樣。彭諾克(J.L.Pennock)認為,美國的代表在給選民爭取利益時,有這樣的考慮︰一、他支持他認為多數選民想要的;二、他支持他相信是選民利益所在;三、他支持全國多數人想要的;四、他支持他覺得屬國家利益所在。當然,各種考慮,難常一致。
法國的代表,很看重給家鄉的選民服務,總要給他們「討點油水」。因為代表的出身,多是城鄉的市長鎮長,又或者是政府部門中人;有了這樣的背景,難怪選民總要拿點甚麼的。法國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會代表其實不必受制於任何團體,有權獨立判斷。聯邦德國的憲法(叫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節說,國會代表是代表全民的,可憑良知裁決而不受制於任何指示或命令。
還有,代表能夠作甚麼,應當作甚麼,除了看黨紀的寬緊外,也要看行政與立法的關係。行政立法較和諧一致,制訂的政策就比較連貫延續,像英國;否則就容易產生前後不一致的後果了。
民主與不民主的代表,基本差異在後者完全無法脫離政黨控制,因此也沒有真正對話的途徑。民主的政黨建基於大家同意上面,代表不受強制;他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投進另外的黨裏。所以民主形的政黨通常較鬆懈及脆弱。正因這樣,民主社會讓代表有較大的空間,較多的「活瓣」,使不同的利益能折衷,能妥協,而作代表的也能溝通,能談判。這類社會的彈性很大,長遠來說它更為穩定。
如果我們要選代表,當選哪一型的?採用亞里斯多德(Aristotle)的觀點,則代表其實四類型都包在一身,只不過看哪一類的比重較大,較彰顯出來而已。今天的社會,我們不可能追求純「經理人」或純「代理人」模式,因為兩式各有利弊,而我們要兼取其利而去其弊。動動腦,大家一起想想,怎樣才是個理想類型?
又如果,多數選民要的,跟代表本人相信是選民利益所在不一致,他該怎麼辦?或者,某選區中多數選民要的,代表認為不符整體社會利益,他當怎樣考慮?不要忘記,我們在追尋一種開明民主制度,但又必須是代議政制形式,那麼作代表是個怎樣的政治家,就很重要。更基本的︰我們身為選民,應有怎樣的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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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禧文學舍創辦人,文章隔星期六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