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在內地有不少投資項目,例如樓宇、廠房、酒店等。一旦香港公司陷入財政困境而進入清盤程序,清盤人便須負責追收內地資產,當中較為普遍的資產,是中外合資企業港方投資者的權益。
清盤人在變賣中外合資企業的權益時需注意下列事項:
當公司清盤涉及香港與國內的事宜時,清盤人地位及權力的承認問題便會產生。有時侯,國內有關當局並不會輕易承認香港清盤人的地位,尤其是那些在債權人自動清盤個案中獲委任的清盤人。至於強制清盤個案的清盤人,因為他們是由香港法院委任,會較易被承認。在此情況下,清盤人須將有關的法庭委任命令繙譯成中文,然後聘請一位中國公證律師做一份公證書,證明該份中文譯本為法庭頒令。一般中國法庭都會接受上述文件,並承認有關清盤人。
清盤人的權力及地位受到國內法院及有關官方機構承認,是追收國內資產重要的一步,因為清盤人在履行其控制及保護資產的職責時,有可能要通過法律程序或仲裁,以解決當中所產生的爭辯。
若清盤人欲成功保護有關清盤公司在中外合資企業的權益及變賣有關資產,取得中方投資者的合作及信任是必須的。這是因為清盤人在控制該中外合資企業的運作時,通常會委任一些與其相熟的人士,出任該企業的董事或法人一職。
根據合資企業的組成文件,上述委任通常須得到中方的同意;縱使該同意並不是必須的,但為了使合資企業的業務能順利繼續經營,新董事及新法人的委任,基本上必須獲中方支持。如欲獲取中方支持,接觸中方的清盤人代表必須能操流利的普通話,以加強溝通。相反,若中方採取不合作態度,就會令清盤人的工作更加困難,例如中方會向當地法院提出反申索,指出港方不是,藉此要求港方放棄部份權益或作出賠償。
清盤人在獲委任後,首要任務是控制公司的資產,以確保該等資產不會流失或其價值不會受損。然而,當清盤人在執行其任務時,可能會因有關中外合資企業的財務及企業紀錄不齊全而影響其工作。此外,中外合資企業的帳簿通常是由中方所看管的,他們可能因為要保障自己的利益,拒絕交出有關帳簿。
缺乏足夠的財務資料,會令清盤人不能準確掌握中外合資企業的資產及負債情況,難以履行其控制及保存大陸資產價值的職責。這也會令清盤人較難尋找一位願意購買港方投資權益的買家。
當清盤人獲得中外合資企業資產的控制權後,或會為了有關清盤公司之債權人的利益而變賣有關資產。在這方面,清盤人可考慮出售合資企業的港方權益,或將中外合資企業清盤,以領取港方應分配到的資產。
在擬出售港方在中外合資企業的權益時,清盤人須與中方加強溝通,使他們接受及願意與新來的投資者繼續經營該合資企業。此外,清盤人亦須取得有關國內機構的批准,並遵守有關註冊要求。然而,若清盤人欲出售中外合資企業的資產,中方投資者及國內的官方機構可能會不同意,因為這會令該合資企業無法繼續營業,而導致其員工失業。
黎嘉恩先生
企業重組服務部副執行合夥人
澳洲會計師公會香港分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