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耀忠
特區政府成立至今,其認受性一直受到公眾質疑,各大民調的公眾評分顯示,董先生及一眾問責官員的得分不斷在谷底徘徊。民眾普遍認為是因為特區政府的施政失誤太多,但是,有評論從更深入層次分析,認為問題的關鍵,不只是董先生缺乏認受性,而是整個特區的政治制度都欠缺認受性。
民眾針對的是制度本身,即使換了由陳方安生上台,假如仍是由現時的制度產生,民眾仍然會將對制度的不滿,投射到執政者身上。所以,解鈴還須繫鈴人,今日政治的死結,必須由制度改革開始。
其實,制度缺乏認受性的根本原因,就在於港人自始至終,都被剝奪了制訂政制的機會。殖民地統治時,由宗主國決定政制,港人無權參與,自不待言。可惜,主權回歸,港人以為可以真正的當家作主,但由中英談判的「反三腳凳」論,至今年四月二十六日的人大常委會釋法,都令港人參與政制改革的期望,一再受挫折。所謂期望愈大,失望愈大;形成港人對目前整個政治制度的不滿;而民眾對現行政治體制及特區政府認受性之低落,正是由此而起。
事實上,《基本法》的附件一、二已清楚列明「二○○七年以後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方法,如需修改,需要經過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立法會作為香港最高的民意代表機構,代表港人參與政制改革的權力,在《基本法》內已被充份肯定。
不過,中央的釋法卻把《基本法》賦予港人就未來政制進行討論的空間收窄,還將○七、○八普選排除於討論之外。這樣,對於尋求民主改革,及不滿社會現狀的港人來說是一大打擊。假如現在的諮詢,中央政府仍然要限制港人的參與,及為討論設定框框,是把《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實質權力,貶為「橡皮圖章」,不但令未來制訂的政制繼續缺乏認受性,更是否定《基本法》有關規定的實質意義。
假如依照《基本法》行事,便應肯定立法會議員作為民意代表在政制討論中的角色,而不是透過種種行徑,一再否定立法會的憲制地位。其實,中央與立法會議員溝通,認同港人的實質參與權,只不過是落實《基本法》的承諾;而不溝通,排除港人參與,反而會使未來的政制繼續得不到民眾的認受,影響未來政府的施政權威。
參與政制改革是香港人的願望,港人透過民意機關參與制訂未來的政制,亦是《基本法》賦予的權利,中央政府不應刻意回避港人的民意代表,更不應一再踐踏《基本法》的條文。我們認為中央應該拿出誠意,與港人充份溝通及討論未來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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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民主動力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