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此熱線會由「1823政府熱線」職員接聽。
王先生於二○○三年八月聘請一位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受僱一年後申請放取七天有薪年假回祖家探親。外傭返港後工作一個多月因感冒自行前往私家診所的註冊醫生求醫,並休息兩天。
三星期後,外傭因腸胃炎需到醫院留院三天。外傭其後向王先生申索在港的醫療費用,她又聲稱在祖家時曾經患病,因此亦一併申索有關醫療費用。
問:王先生是否需要支付這些醫療費用?
答:按照二○○三年四月一日實施的聘用外籍家庭傭工標準僱傭合約第9條款,當外傭在受僱期間(不包括外傭出於自願及基於個人理由離港期間)患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因受僱而引致,僱主都必須向外傭提供免費的醫療,包括門診、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
此個案中,王先生需負責支付外傭在香港患病而接受註冊醫生及醫院治療的醫療費用,但毋須支付外傭在回祖家度假期間患病的醫療費用。
問:王先生可否要求外傭到指定醫生求診?
答: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9條,外傭須接受僱主所提供註冊醫生的免費診治。因此,王先生可以指定外傭求診的醫生,但他必須支付有關醫療費用。而為免日後與其外傭就醫療費用出現爭拗,王先生應事先與外傭達成共識,說明外傭在有需要時該向哪位醫生求診。
以上資料,只供參考。如對標準僱傭合約的條款有任何爭議,以法院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來源:勞工處僱傭申索調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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