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阻街上訴得直

法輪功阻街上訴得直

【本報訊】十六名中外法輪功學員於○二年三月十四日到中聯辦門外靜坐示威,與採取清場行動的警員發生衝突,被裁定阻街等罪名成立而提出上訴。上訴庭昨判十六名學員就阻街罪名上訴得直,餘下阻差辦公及襲警罪則維持原判。法輪功香港區發言人簡鴻章表示,會向終審法院上訴。
上訴庭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判詞指出,法輪功學員與其他香港巿民一樣,享有《基本法》賦予的集會及示威等基本權利,當國家安全、公眾安全、公共秩序及其他人士的自由及權利受到影響時,集會及示威的權利才受《公安條例》限制。本案上訴人和平及安靜地進行示威,橫額僅五呎乘十呎,原審裁判官錯誤及未有全面考慮所有證據,平衡上訴人的和平示威權利。

另兩罪上訴終院
簡鴻章對判決感高興,能確認示威者請願權利,但未能推翻其餘兩項定罪感遺憾,與學員商議後,決定上訴終院。
案件編號:HCMA94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