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與前學聯成員馮家強和盧偉明,○二年舉辦集會遊行,被指事前沒有向警方申請,首引《公安條例》控以非法集會,三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昨以大比數裁定三人敗訴,認為警方在管制遊行示威時,應賦予靈活性,法例並無違憲,梁國雄對判決失望,指法庭已淪為政治工具,將會向終審法院上訴,並繼續公民抗命,爭取推翻《公安條例》。
高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和上訴庭法官楊振權昨以二比一裁定三名上訴人敗訴。判詞指出,《國際人權公約》和《基本法》賦予的集會自由並非絕對,沒有證據顯示警方不能有效執行《公安條例》中賦予的通知制度,有關條文用字亦不含糊,相信市民能夠清晰理解法律規定,即使警方犯錯,市民可循不同渠道進行申訴,認為警方在管制遊行示威時,應賦予更大的靈活性,條文釋義較為廣泛,符合立法原意,法例並無違憲。
上訴庭法官司徒敬反指,《公安條例》所訂明警務處處長可依賴的反對理由並不清晰,警務人員亦無規例、闡述和指引可遵從,他們不清楚權限有多大,只能根據自己意思,去理解及執行有關法例,即使市民能夠上訴,往往亦因條例所賦予的權力過大,變成徒勞無功,條例給予警方反對集會的酌情權過於廣泛,並非從維護集會自由作考慮,故認為有關條文違憲。
梁國雄指出,上訴庭判詞中並沒有處理警權過大等問題,認為法庭已淪為政府的政治工具,決定向終院上訴,並會無懼遭立法會褫奪議席,繼續公民抗命,並考慮在立法會議期內,將《公安條例》的修訂草案,提交討論。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表示,對裁決感到失望,但他贊同法官司徒敬的裁決,指出有關條文含混不清,會造成警方濫權的基礎,認為政府應考慮判詞,回應社會人士對法例的不滿,動議修改條例,令有關條文更加清晰。
四五行動成員「長毛」梁國雄與兩名學聯成員,因不滿社會福利員梁俊威以「大聲公」向一名警員叫喊被裁定傷人罪成,於○二年二月十日進行遊行示威,後被裁定非法集會罪成判守行為。 案件編號:HCMA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