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賓處的回應 - 吳靄儀

禮賓處的回應 - 吳靄儀

編輯先生轉來特區政府總部禮賓處處長阮文海先生對本欄《請帖的禮儀》一文的回應。禮賓處ProtocolDivision是負責特區政府官方儀式及禮節上的往來的部門,阮先生如何回應我的批評,值得撮錄及簡略回應。

一、阮先生表示,在禮賓府設酒會歡迎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蕭揚先生,「純粹是一項社交活動,從接待貴賓及盡地主之誼的角度而言,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與律政司司長一起作東,並無不妥。」最大的不妥,在於禮賓處根本不明有何不妥。官方人士的社交活動是官方活動,不是李先生與梁女士的私人活動。官方社交必須依禮,必須合乎體制及官職身分地位。香港特區體制是司法機關獨立於行政機關,而特區憲制的「司法機關」是指Judiciary:法院及法官體系,不包括律政司,律政司屬行政機關,不能在官方活動中兩者混淆。當然,首席法官的活動可以邀請律政司司長,為何要「一起作東」是最令人費解而阮先生沒有提供答案之處。
二、阮先生解釋:「由於嘉賓的姓名已詳列於請帖封套之上,故內文無需贅述。」在請帖上寫上嘉賓姓名居然是:「贅述」,真是「無需」回應了。三、「在主賓之後附加姓名,旨在為獲邀出席酒會的人提供更多資料」:提供資料當然可以,但何須在內文?「獲邀」二字可圈可點,閣下「獲邀」是得到榮耀,還諸多挑剔?對邀請的嘉賓不敬,似乎已成特區政府文化。四、「列出酒會時間,亦是普遍做法」——問題是這個做法是否值得效尤?五、阮先生說禮賓府「回歸後,英文仍沿用“GovernmentHouse”,沒有改變」,拙文不厭其詳解釋來歷,正是在於說明應要改變為“TheOld/FormerGovernmentHouse”之類,以免讓人誤會咱們不識之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