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衝突可避免

利益衝突可避免

梁嘉銳

正當傳媒大事報道美國總統選舉,伊拉克局勢等牽動情緒的政治事件之際,《華爾街日報》卻報道在美國多間投資銀行正在靜靜起的革命。毫無意外,仍是Enron案所惹的禍。
Enron案中最令人關注的其中一件事,是投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一些利益衝突。譬如研究報告鼓勵投資者購買某股票或債券,而該公司其實正擁有大量該股票或債券,甚至正等待價位推高時賣出。於是,有部份機構包括BondMarketAssociation(債券市場協會),便發出指引,希望避免歷史重演。
當然,市場的回應往往更高一籌。原因很簡單,因為在競爭壓力下,如果其他競爭者的做法比指引更徹底。那麼,如果公司只願單單跟隨指引,則可能令小投資者認為該公司有「可疑」,因而撤回投資。因此,有很多公司嚴格規定員工不能既做分析員,又參與(公司轄下的)買賣,於是有些公司出現內部調職。有公司甚至特別將「研究部」及「投資部」分隔在兩個地方,以避嫌疑。GoldmanSachs甚至停止出版有關「利息投資策略」的研究。這樣,該公司的債券買賣,便根本沒有機會與研究有利益衝突。

筆者忽然想起,類似的「避嫌指引」在香港究竟有多少被執行?有多少公司願意「多走一里」,比指引做得更徹底?香港的金融市場,在防止利益衝突方面,是否趕得上國際標準?
其實,需要參考避嫌指引的,不但是金融市場,有些積極參與金融市場買賣,又同時積極在傳媒「教導」民眾投資的一些學者,也應同時參考。同樣,一些地產發展商、大型地產代理的分析員,可能也要謹慎發言。
甚至,不一定在資產市場,在其他的產品市場也需要考慮。譬如說,如果某某影評人,同時(匿名或其名)替電影公司撰寫劇本,那麼,閱讀該影評人的讀者,是否有權利知道該影評人與不同電影公司,過往及現時的種種合作關係呢?又譬如,如果某傳媒的唱片騎師同時是歌手,播放自己的歌已經不在話下了,如果他、她播放同屬一間唱片公司的歌手的歌曲的話,該唱片騎師的聽眾又是否有權知道他與唱片公司的關係?(當然,我們未必會要求該唱片騎師每次播放時都提醒聽眾,但或者可以考慮,唱片騎師建立一個網站,列出所屬唱片公司,以及該公司的所有歌手/藝人等)。
說到底,我們希望香港的市場有多透明?又願意付出多少代價?
……………………………………………………
作者為美國史丹福大學胡佛研究所訪問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