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加入警隊近三十年的水警督察,○○年買入荃灣一個近二百萬元物業後,獲政府「居所資助津貼」以供樓宇按揭貸款,其後數年間曾出現斷供情況,但沒向政府申報,依舊支取合共二十八萬五千元津貼。涉案督察被控三十八項騙財及以欺騙手段促致在銀行記帳罪名,昨於區域法院否認控罪受審。 記者:羅宇光
四十九歲被告葉世明,七五年加入警隊,八九年晉升為水警督察,現在停職。他被控十九項騙財罪,指他於○一年九月至○三年五月期間,騙取政府居所資助津貼計劃合共二十八萬五千元;他另被控十九項以欺騙手段促致在銀行記帳罪名,為上述十九項騙財罪的交替控罪。
控方庭上指出,被告於○○年斥資一百九十六萬元購買荃灣海濱花園一個物業,向政府一筆過借五十八萬元,又向房協申請相同款額的首置,再向銀行申請七十八萬元按揭貸款,分一百二十期攤還,每期還款九千八百元。控方指為減輕供樓負擔,他向政府申請居所資助津貼,每月可獲政府批出一萬五千元償還樓宇按揭貸款,條件是如果申請人的還款額,低於津貼金額的百分之五十,必須立即向政府申報。
控方指出,被告於○一年九月至○二年二月間,連續六個月沒有償還按揭,但沒向政府申報。被告後來於○二年四月至十二月間,再度斷供,銀行資料顯示原來在該年七月,其妻已將物業交予銀行,亦沒向政府申報,依舊領取政府津貼。
○二年十二月,被告重向銀行還款,但於翌年一月至五月又再斷供。涉案其間被告非法獲取合共二十八萬五千元政府津貼。
辯方則指,被告對居所資助津貼計劃中的條款、要求申請人斷供後即時向政府申報並不清楚,致遲了申報,被告非存心騙財。案件下周續審。
案件編號:DCCC6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