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與政府糾纏逾10年的聯合集團(373)前主席李明治,最終未能避過入獄命運。他前日承認兩項發表虛假陳述及帳目的罪名後,昨日被高院判監1年,以及禁止出任公司董事4年。高院法官貝偉和指出,李氏所犯罪行嚴重,影響香港作為金融中心的聲譽,故須判處入獄。
李明治家人聞判後表現激動,其兒子李成煌回應判刑時表示,「梗係唔滿意喇,好失望」。至於會否就刑期提出上訴,他說要交由律師處理。
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發表聲明,指法官已充份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判處的刑罰均屬恰當,律政司不擬申請覆核判刑。
江樂士指出,由於李明治願意承認其中兩項控罪,因此若再繼續檢控其餘4項涉及串謀詐騙及虛假陳述的控罪,並不符合公眾利益,而所有參與本案檢控及調查工作的人員,對於案件終於能夠取得公義,都表示滿意。他說,「我們希望可以將訊息傳開去,讓那些參與商業罪行的人知道,無論需時多久,他們最終都難逃法網」。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組高級警司陳耀國在庭外表示,絕對尊重法庭判刑,亦認為判刑公平。對於案件糾纏14年,李明治只承認兩項控罪,是否符合公眾利益?他指出,司法公義及公正已得到交代,他認為律政司的做法亦非妥協。
貝偉和宣判時表示,李明治於90年透過其控制的離岸銀行FirstSouthChinaBank,掩飾聯集已收到3.51億元應收帳,令聯集90及91年度年報顯示的公司股本、資產淨值及短期銀行貸款數字,其實是被誇大,雖然有關帳目並非由李氏直接負責,但他當時作為主席,他是知悉並且同意有關造數行為。
貝偉和指出,參考案中已認罪的前財務總監謝柱輝量刑起點為2年,考慮到李氏認罪,事發後採取補救措施及自動辭職,聯集又沒有牽涉法律訴訟,加上李氏一直無意潛逃,肯為控方支付是次訴訟費1500萬元,而案件拖延甚久,故判刑1年。
聯集主席麥蘊利發表聲明,強調李氏的認罪對公司並無影響,李氏亦已離開公司多年,董事會相信,公司現時財務穩健,並已建立最佳應用的公司管治守則。
聯集案由92年政府介入調查開始,歷時12年,而98年政府起訴李氏開始至今,政府耗用的訴訟費超過4380萬元,不過,其中2350萬元由李明治支付。若連同李氏聘請律師的費用,估計此案的訟費總計逾1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