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起骨須三方見證防出錯

擬起骨須三方見證防出錯

先人的遺體在公眾墳場的棺木地安葬滿六年後,親屬就要依規例為死者「起骨」,將骸骨移放到墳場內的金塔墳地落葬,這裏才是土葬人士的永久安身之所。有石廠人員指出,由於墳場的範圍太大,根本難防不法之徒挖出他人骸骨,再出租墓穴圖利,而不少後人為了省錢,會私自搬遷先人金塔,但過程中或會錯挖他人的骸骨。
本港有五個公眾金塔墳場,最大的和合石金塔墳場有十四萬個墓穴。根據現行規例,死者家人需向食環署繳付六千三百零五元,購買新的或被騰出的金塔墓穴,再繳付一百二十至二百七十五元辦理撿拾骨殖許可證,才可僱用承辦商拆卸墓碑、取出骸骨及還原墓穴。

夜撿先人骸骨為省錢
雖然沒有食環署許可證而殮葬或撿拾骨殖即屬犯罪,但在和合石修理石碑三十多年的楊先生昨日表示,部份後人為了節省「執骨」費用,往往會在「三更半夜」私下到墳場撿走先人的骸骨,進行火化或找空穴安葬。這些後人或會「起錯」先人的屍骨。 
申訴專員公署建議,日後在墳場起骨時,要由亡者親人,食環署和起骨工人三方在場見證以防出錯,食環署正考慮有關建議。不過,在和合石經營石廠的司徒小姐指出,墳場面積太大,根本難以杜絕私下起骨或盜墓,「除非斬哂墳場啲樹,或者安裝閉路電視,如果唔係真係做咗都冇人知。」
本報記者

楊先生(石廠工人):「我喺度做咗三十年,好少聽到有工人故意起錯骨,我哋絕對唔會咁做,有報應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