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失望的判決

令人失望的判決

陳文敏

廉署搜報館一案,夏正民法官判廉署敗訴,上訴庭則以技術理由駁回廉署的上訴,廉署最近表示不會再提出上訴,事件至此暫時告一段落。然而,上訴庭的判詞,卻留下很多仍待解答的問題。
這宗判決的諷刺之處在於廉署雖然敗訴,但這只是基於技術理由,在涉及的法律原則方面,上訴庭基本上認為廉署得直,若非技術理由上訴庭將會推翻夏正民法官的判決。另一方面,《星島》雖然勝訴,但恐怕對有關的法律原則有極大保留,但苦於是勝方不能提出上訴。於是敗方不願提出上訴,勝方欲上訴卻苦無門徑,終審法院亦因而失卻處理這具重大公眾利益的問題。
綜觀夏正民法官與上訴庭兩篇判詞,其差異主要在雙方對新聞自由的不同重視程度和對傳媒的信任程度。夏正民法官從新聞自由出發,列出七大原則,認為搜查對新聞自由的打擊最嚴峻,故程序方面的要求相應較高,因而他認為廉署須先申請交出令,惟有在申請交出令會嚴重危害有關調查時才可申請搜查令。同時,他認為廉署須提出客觀證據,證明申請交出令會嚴重危害有關調查,不能單憑主觀臆測和推斷,便作出對新聞自由有影響的決定。

上訴庭雖然認同新聞自由的重要,但洋洋八十多頁的判詞,對新聞自由的着墨甚少,反而較多強調其他公眾利益。上訴庭並沒解釋為何申請交出令會嚴重危害有關調查。它認為申請交出令可能讓洩露證人身份的人士有所警覺,甚至知悉有關調查的細節,然而,這些理由均相當牽強。上訴庭的推斷,完全屬主觀臆測,並沒任何客觀的事實基礎,這正是夏正民法官認為不妥當的地方。
其次,上訴庭一方面接受報館並非與洩露受保護證人身份者串謀對有關證人施加壓力,極其量是受人利用,另一方面卻多番強調報館或記者亦為被告之一。被告人銷毀與其控罪有關的證據,這一點尚可理解,但被告人銷毀與其控罪無關的證據卻令人難以信服。記者觸犯的是非法披露證人身份的罪名,這些披露早已見於各報章,上訴庭擔心的是向記者披露這些資料的人士的目的,但既然上訴庭已接受記者並非與這些人士串謀,那麼記者有甚麼理由在面對交出令時會銷毀與其控罪無關的資料而干犯蔑視法庭罪的風險?夏正民法官認為傳媒乃一專業,法院應信任傳媒有其專業操守,上訴庭似乎對傳媒的操守有所保留,這一點是傳媒本身應該深思的。
上訴庭的判詞有不少令人難以信服的地方,亦處處流露薄弱的保障新聞自由的意識,這樣重要的問題卻無法由終審法院作最後裁決,實在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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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基本法》四十五條關注組」成員,關注組文章逢星期五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