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於2004年3月11日頒布了國稅法〔2004〕第27號文,宣布在華的非中國籍人員,若根據中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時申報和繳納其應繳而未繳之個人所得稅,將給予免於處罰的優待。
第27號文同時規定,此項處罰豁免會在2004年6月30日截止。豁免截止後,拖欠稅款的納稅人,將按照既定徵管法規被追繳稅款並處以罰款。在廣東省內的地域實際操作中,稅務官員似乎願意將此項處罰豁免執行到2004年底,並可能在2005年開始才排查潛在的漏稅戶。
根據處罰豁免的規定,在華非中國籍人員、其僱主或相關代扣代繳義務人,若在限期內彙入應繳稅款,則將免予罰款。不過,罰款雖可以免除,稅款的滯納金則仍須繳納。
雖然27號文規定的2004年6月30日截止期限日已經過去,但若少報個人所得稅的非中國籍人員,仍應當刻不容緩地補繳稅款。納稅人以合作的態度主動申報,有助取得中國稅局的寬鬆對待,27號文處罰豁免的優待,也有可能延展。根據廣東省內的操作,27號文所計算過去少報的稅款,可在2004年底前入庫;相應地,非中國籍人員最好向稅局表明,會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漏報稅款的申報,並取得稅局事先同意。
由於27號文旨在鼓勵非中國籍人員申報繳納應繳未繳稅款,中國稅務總局很有可能全面部署個人所得稅,加強徵管的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廣東省各稅局將在2004年12月31日後開始排查個人所得稅的漏報少報。
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滿90日(來自與中國簽訂了稅收協定的國家和地區的外籍個人則為183日),其在華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僱傭收入,便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華居住已超過5年的個人,從第6年起,便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在華天數規定中,在1個納稅年度中一次性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臨時離境,不可扣減天數。根據2004年7月23日頒發的國稅法〔2004〕第97號《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入境和離境當日均應納入在華天數。
沒有按時申報繳納應納稅款的個人,將面臨高額滯納金和罰款。滯納金會按日以滯納稅款的0.05%加收(2001年5月以前的滯納稅款適用0.2%比率)。此外,遲於申報的罰款,可能高達人民幣1萬元,同時還可能被判處滯納稅款的50%以上至5倍以下作為罰金。有逃稅動機且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能被判入獄。
謝玉蓮 稅務合夥人(廣州)
費利倫 稅務經理(廣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