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評發表前30日後3日<br>分析員禁買賣股票

股評發表前30日後3日
分析員禁買賣股票

【本報訊】證監會公布監管分析員利益衝突的措施,為分析員設定買賣禁制期,即在發出研究報告前30日及發出後3日,不能買賣所研究的股份,但會在特定情況給予豁免,例如在禁制期內發生重大、公眾已知悉且會影響有關股份價格的事件。

證監新例明年4月生效
新例將於明年4月生效,主要規管由證監發牌監管的持牌人,不會特別劃分「分析員」類別。新例要求他們在大眾傳媒出現並提供投資評論,便須向傳媒的編輯或主持人披露其姓名、是否領有牌照及個人是否持股,而毋須披露持股量。若傳媒轉述或播放有關分析意見時,並無同時披露上述資料,持牌人毋須承擔責任。
證監會執行董事張灼華相信,傳媒會配合刊載有關資料,但最後要由傳媒機構自行決定。
不過,她指出,「若出街的版本並無有關資料,我們可能會要求該分析員解釋」,但她不肯評論,會否同時要求傳媒機構提供資料協助調查。她說,雖然證監不能直接規管傳媒,但若出現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等嚴重違規行為,法例亦可作出規限,證監仍可有效執法。

提高透明度 禁用筆名
對於新例要求持牌人不能用筆名在傳媒發出投資評論,證監指出,雖然以非真實姓名發表的財經評論專欄看來頗受散戶歡迎,但市場亦關注到部份文章可能被利用,引致市場出現違規行為,因此,這操守問題不僅涉及分析員的利益衝突,亦關乎市場的廉潔穩健。張灼華指出,持牌人與一般人不同,可接觸較多上市公司資料,「既然有權利,所以亦應有負上披露的責任」,這可提高問責性及透明度。
張灼華又表示,新例主要規管在港上市的股份、窩輪及股票期權,不包括指數基金,故持牌人若評論恒指走勢,亦毋須披露是否持有盈富基金(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