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候召期可睡覺 不算工作<br>房署福利員興訟索補水敗訴

官指候召期可睡覺 不算工作
房署福利員興訟索補水敗訴

【本報訊】一名在長者屋工作的房屋署福利工作員,不滿下班後仍要困在宿舍,通宵等候響警鐘,卻不獲任何津貼,向高等法院興訟,要求裁定那是超時工作,應獲津貼,但法官昨指他可在宿舍內自由活動,不算工作,判他敗訴,兼付堂費。 記者:梁偉強

涉案福利員梁錦強昨對裁決表示失望,並對法官指上司有權命令員工在指定地點候召,感到意外。「帶call機出街,先係候召,喺宿舍等,點算候召?」梁說他的同僚,聞判後都極之憤怒及激動,但他打官司已花掉全副身家幾十萬元,已沒錢上訴。

候召即剝削自由
房署發言人對法庭裁決表示歡迎,指法庭澄清了房署現行隨時候召的安排,是完全符合《公務員事務規例》。
四十四歲梁錦強於九四年加入房署,一直與妻子及一對子女,住在房署提供的長亨邨宿舍,他指每月有三分一時間,要在晚上十一時下班後,留在宿舍內,若接駁長者屋的救命鐘及消防鐘在屋內鳴響,便要工作,若離開宿舍,便會受紀律處分。
梁認為在宿舍候召,如同在辦公室,人身自由被剝削,屬超時工作(overtime)或上班候命(standby),不是署方所言的隨時候召(oncallduty),應可獲津貼。
不過,法官鮑晏明昨在判詞中指出,梁入職時,已知時不時要候召工作,當他沒提供宿舍時,隨時候召可獲津貼,奉召外出後,亦可索取超時津貼。
法官又指,按《公務員事務規例》,梁的上司有權要求梁在宿舍內候召,而梁在宿舍候召期間,可吃喝玩樂,甚至睡覺,故不能算工作。
案件編號:HCMP49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