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葵涌葵芳邨一名婦人,昨午致電報警指稱遭丈夫強姦,警方將涉嫌男子拘捕,現正深入調查。受害婦人年三十二歲,其丈夫姓黎,年四十歲,住葵芳邨一單位。
消息稱,昨午二時四十六分,女事主致電報警,指與丈夫發生糾紛,並聲稱被迫做不願意做的事情,警員到場了解,才獲悉她被丈夫強姦,遂派出女警陪同她送院檢驗。
警員其後將涉案姓黎男子拘捕,至今晨他仍被扣查,案件仍未正式列案,警方暫將案件列作糾紛事件處理。
法律界人士鄭家富稱,在普通法規定下,未獲女性同意而進行性行為,即使該女性是對方之妻子,亦可視為強姦,香港是普通法地區,故丈夫未得妻子同意而強迫她性交,會觸犯強姦罪。在英國,過往有關個案曾成功入罪。
在本港,政府於○二年修訂刑事罪行條例,把婚內強姦納入為刑事罪;之前由於舉證困難,妻子控告丈夫強姦的個案從未成功,當時須已與丈夫分居或正辦離婚手續,並必須證明到曾遭丈夫強迫行房,才能成功入罪。
在本年一月,本港一名三十八歲清潔男工,被妻子指控強姦而被提堂,成為○二年修訂刑事罪行條例以來首宗妻子控丈夫強姦的案例,可為女性帶來訊息,妻子是有權拒絕丈夫行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