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病患者經有線寬頻推銷員推銷下,簽下「申請表格」選用「有線寬頻」送「有線電視」服務,事後才知所簽表格為合約,毀約者須賠償十八個月月費。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精神病患者未必能夠分辨表格與合約的差別及合約中的條款細節,投訴人可透過家人書面要求取消合約。
自言患精神病三十年的丁先生向記者表示,今年六月底,兩名有線寬頻推銷員上門推銷「有線寬頻」送「有線電視」,月費171元。家徒四壁的他向推銷員表示,家中沒有電腦,但對方隨即指沒電腦不要緊,參加有線寬頻後,可免費送贈數個有線電視頻道,丁先生本為有線電視用戶,但月費比171元貴;推銷員指他取消原用的有線電視合約,可節省金錢,他遂依指示在「表格」上簽名。
事後,他致電有線電視客戶熱線查詢電視頻道事宜時,才得知他所簽表格是十八個月合約,若終止須賠償十八個月月費。他多次向職員表示不明白,更透露自己乃精神病患者,職員聽罷後表示會再作跟進,但遲遲未回覆。他稱,「我唔明點解嗰日我簽嘅『申請表格』,𠵱家會變咗份合約,佢又冇講我中途唔可以取消。我同朋友講起件事,佢哋叫我向報館投訴。」
記者翻看丁先生當日所簽文件,文件抬頭寫着「『有線寬頻』送『有線電視』額外頻道優惠計劃申請表格」,且他能出示定期前往位於茶果嶺道的容鳳書專科門診的精神科覆診便條,證明自己屬精神病患者。
有線寬頻回覆稱,有關個案仍跟進中,但一般而言,該公司會先與有關職員了解情況,和要求投訴人提供醫生證明,再按個別情況考慮會否取消合約。(一○二一○五七)
法律界人士謝天良表示,能否推翻已簽合約,需視乎投訴人簽約時精神狀況及其精神病屬甚麼程度。上述個案,投訴人雖不用住院,並理解付費後始獲服務的概念,但他未必能明白「申請表格」與「合約」的關係及理解合約內條款細節,故他可透過家人書面向該公司要求取消合約,而舉證的責任是在投訴人身上。
若投訴人的家人欲反告有關公司訛騙,須視乎投訴人是否能提供詳細的醫生評估報告作證,證明他有明顯的表徵,和他能否證實推銷員當時已知悉投訴人乃精神病患者,如是否有第三者在場,目擊整個推銷過程等。
記者到丁先生家中做訪問,甫打開大門,發現屋內凌亂不堪,當中沒有電腦,家具擺設雜亂無章,甚至重要如藥物,也是「隨處可見」,報紙、雜物隨意擺放;屋內傳出陣陣異味,令人聯想到是拾荒者家園;難以想像一般正常家庭會有如此境況。
服務熱線
電話: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