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人多的現代社會,要行民主,只有代議制一途。傳統論者把選出的代表看成經理人,可以因事制宜,自作主張;萬一有了利益衝突,也好折衷籌謀。急進論者把代表看作代理人,只能按當事人委託辦事。假如當事人的利益與大眾的不合,他當怎麼辦?
鄧文正
不能說,個人的決策跟整體的決策必然一致,因為集體是會欺凌個體的;我們早已多次提到了。如果說,代理人的唯一焦點,放在選民利益而無他,所以不涉其他利益,那也太牽強了。再看多一層。
功利論的重心在個人。選民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係,成了個體與集體的問題。如果把集體看作個體的總和,那兩者利益就不可能衝突︰所謂集體利益,只是把全部個人利益「加起來」。這看來也不太容易說得過去。
比較說得過去的論點是,我們所說的集體利益,其實就是個別利益能和諧共存的一種狀態。說不同利益共存,說個人最能判斷甚麼對自己有利,教我們看到這些說法背後,是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影子,尤其是亞當.史密斯(A.Smith)的學說。「無形手」的比喻,很多人都聽過。用最顯淺的話來說,就是每個人的自然慾望,就像一只無形的手,推動着人去追求他的目標。使人人能無阻地追求,那社會整體的目標(利益)就能同時達到了。這等於說,集體利益就是人人自尋個別利益下,仍能保持的和諧狀態。
資源永遠短缺;人人奮力追求自己利益,必然引起衝突;可知和諧狀態不會自然產生,要靠人為的努力。所以Smith認為迫切需求法治制度,正要達到利己不得損人的和諧。政府的功能,也正在維繫法治秩序。但組成政府的,也是人,跟常人無異;如果追求自利是人的本性,那各代表也同樣會追求自利的。選代表作代理人,還要用選舉制來牽制他,目的正是要解決這個問題。
不過,總有整體利益並非個體追求的時刻,譬如說,與外敵戰爭。不見得人人都把「執干戈以衞社稷」當作自利去追求。除了訴諸「愛國心」或「犧牲精神」外,這個和諧論也起不了甚麼作用。急進論者除了邊沁(J.Bentham)提出說,大家應明白到,在道德層次上,公眾利益要比私利為高以外,也沒有好好解決這難題。最低限度,這不符合以前說的——每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
還有一種觀點,跟上述討論頗類似的,出自卡呼(J.C.Calhoun曾任美國副總統)。他與功利論不同的地方,是把追求個別利益的個人,轉移到群體身上。他抱的,是種「消極」的整體利益,成了近代「夥伴論民主」(consociationaldemocracy)的前身。Calhoun的基本論點是︰整體利益,體現在不妨害任何個別利益上面;任何團體的利益不受傷害,那總的利益就達成了。政治制度的設計,在要不讓任何個別或綜合的團體、或階級、或社會任何層面,能操控整體,也就防止了部份——不管多大的部份——可以操縱全體。那樣,任何部份要否決其他部份的情況,就可避免出現。因為這後果人人都樂得見到,也就對整體都有利了。
其實,從經驗看,兩種利益的分界線並不那麼明顯的。每個人都從自己的角度看周遭、看世界,都明白到︰位置不同、背景不一,沒有人能夠看到一切。正因為有這樣的局限,人人都知道不可能很了解其他人的角度。加上人人都生在社會,都是群體動物,從小的社會生活讓人知曉要互相遷就。怎樣可以顧全大體,同時又無損個人,正是民主政治的藝術;也只有代議式民主才具有這個空間和彈性,讓不同的利益能滙聚、能協調。能兼顧社會的通性與個人的特性,才是個稱職的代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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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禧文學舍創辦人,文章隔星期六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