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兼職家傭亦受法例保障

打工仔與老闆:兼職家傭亦受法例保障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僱主或僱員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27171771查詢。

須為兼職家傭投購勞保
《僱員補償條例》適用於包括家庭傭工在內的所有僱員,不論他們是否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是全職還是兼職。倘若兼職家傭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或患上條例指定的職業病,其僱主須根據條例負起補償責任。
《僱員補償條例》規定,所有聘用全職或兼職家傭的僱主均須為其傭工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勞保」),以承擔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和普通法下的補償責任。法例也規定,在僱員的書面要求下,僱主須向僱員出示所投購的工傷補償保險單和有關文件。
若僱主不依法為其家傭投購勞保,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兼監禁兩年。家傭若懷疑其僱主未為其投購勞保,可致電:28152200向勞工處舉報。
兼職家傭若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條例指定的職業病,應盡早通知僱主,以便僱主按《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向勞工處處長呈報有關意外或職業病,並向僱員支付其按條例應得的工傷補償,包括工傷醫療費用、按期付款(俗稱工傷病假錢)、永久完全或部份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等。

兼職家傭工傷必須呈報
若家傭懷疑僱主未有依法在十四天內向勞工處作出呈報,可致電:27171771或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分區辦事處尋求協助。 資料來源:勞工處僱員補償科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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