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商務部公布成立反壟斷調查辦公室,消息出來後,令人再次關注中國會否加快制訂競爭法的步伐。
我們擔心的是,在目前國有大企業仍然在很多行業內佔據壟斷位置的情況下引入競爭法,日後在執行該法時將遇上困難,甚至法例的內容被完全扭曲,成為保護國企在該等行業內既得利益的工具。
競爭法假若最終出台,執法的機構與被監管的國企同屬政府部門,換言之,它們之間的關係是一種政府內不同部門之間的關係,從而執法機構對這些國企的監管將比較寬鬆。與此相反,執法機構相對於民企或外資企業卻缺乏這種關係,它們之間純然是一種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關係,執法機構對這些民企和外資企業規管得較嚴苛便不足為怪了。
問題是中國改革開放的最終目的是建立一個市場經濟體系,而自由市場體系內的一個重要基石,就是確立一套適用於所有市場參與者的遊戲規則。因此,若中國最後決定引入競爭法,並且在執行上有對國企寬鬆,對民企或外資企業卻相對嚴苛的情況出現,競爭法的出台與市場化改革的最終目標就會顯得相悖。
另一個可能出現的情況,是國有企業在市場上競爭敵不過民企或外資企業時,便藉着競爭法的出台來打擊對手,投訴它們違反競爭法,以圖苟延殘喘。這可不是我們杞人憂天,早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便曾發表一份報告,內容直指外國企業在國內市場運用其市場領導地位打壓對手,文內更援引跨國企業如微軟和柯達等在國內的商業行為作例證。該份報告的立場,明顯地為國家應該制訂競爭法鳴鑼開道。
在中國引入競爭法弊多於利,有關決策者宜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