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僱員投訴,在發現僱主欠供強積金後,向積金局投訴,但僱主補辦供款手續後只警告了事,認為未具阻嚇作用。有立法會議員認為,不少僱主均利用此漏洞,拖延供款強積金,積金局應行使法例所賦予權力,即時作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我原本諗住向積金局投訴,搵佢哋嚟主持正義,原來僱主肯供番錢,積金局出封警告信就算,咁邊有阻嚇作用㗎!」
原在設計公司任職高級設計師的劉先生稱,他於去年八月至今年二月在設計公司任職,離職後,因強積金受託人不同,需辦理轉移手續,他遂主動接洽受託人查詢手續詳情,但受託人覆稱沒有他的戶口資料,舊僱主原來未有替他供付強積金。
「我明明記得我入職時已填好張申請表,如果我唔係因為轉工受託人唔同咗,要辦手續轉番啲基金,可能拖得重耐我先知道原來舊老細冇同我供強積金。」
他向積金局投訴後,獲回覆其僱主已補辦供款手續,積金局發出警告信後便再無跟進。「雖然我明白積金局都係依法辦事,但有好多無良僱主會利用呢個漏洞,博懵拖得就拖,到出事先補供,橫豎都唔一定會俾積金局告!」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對外事務經理徐國全函覆本報查詢時表示,積金局收到劉先生投訴調查屬實後,即時指令僱主為劉先生供款,並向僱主徵收百分之五附加費,全部撥歸僱員強積金戶口,積金局並發信警告僱主須依強積金條例履行僱主責任。
對違規僱主,積金局除徵收附加費,亦可提出檢控。此外,積金局亦會協助僱員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欠款。至於應採取甚麼行動,積金局會因應每宗個案情況作決定,不可一概而論。
立法會議員鄭家富表示,現時有不少拖欠強積金供款的僱主態度都是「拖得就拖」,「拖到出事時先補辦番手續」。積金局收到的投訴中,約佔半數個案,於積金局跟進後,僱主即補辦供款手續,數字引證積金局處事手法偏向手軟,令不少僱主伺機採取拖字訣。
「其實法例內容已經幾足夠,暫時睇唔到有需要修例,其實,只要積金局充分行使法例賦予佢嘅權力(作出檢控),已經能夠產生到阻嚇作用!」
若僱主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會被列作「持續罪行」,違規僱主在首次被定罪後,若仍沒有為僱員補辦登記手續,可再次被檢控。再次被定罪的僱主可被判每日罰款,最高罰款額為每名僱員每日500元。
資料來源: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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