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交所(388)及證監會昨日發表上市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監管的諮詢總結報告,及相關上市規則修訂。將「修訂版本」與去年5月諮詢的「建議版本」作比較,顯示港交所已向投資銀行作了重大讓步。
為免監管職責重叠,今後不再實施主板及創業板認可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名冊制,改由證監會作為此兩類中介人的單一監管者。另外,亦不要求投資銀行僱員「個人」向聯交所承諾,只繼續由「公司」作出承諾及承擔法律責任。此外,港交所亦不堅持要求保薦人及牽頭包銷商,在上市文件內作出盡職審查的公開聲明,只需沿用舊制,向聯交所作出聲明即可(見表)。
港交所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表示,修訂的內容最重要是可行及可確保能達到最終目標,即加強投資者對上市公司資料披露的信心,提升本港市場質素,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看齊。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歐達禮則指出,有關規則修訂,應對保薦工作獎勵機制帶來改變,同時提供更公平競爭環境。證監會將考慮輕微調校現行監管機制,為希望提供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服務的中介人,設定具體的資格準則規定,可能是將監管企業融資顧問的第6類牌照發牌制度,分成多層;該會將爭取於今年底至明年初,就建議諮詢市場。
新監管模式是:港交所今後只可對違反上市規則的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作出公開批評及公開譴責;至於是否吊銷其保薦人或獨立財顧資格,則由證監會決定。
雖然港交所仍認為,由投資銀行及其僱員個人就上市文件內容的真確性,及確保申請上市的公司已遵守上市規則,而向聯交所作書面承諾的做法適宜;但基於大部份回應者皆不贊成由個人向聯交所作出承諾,故港交所最後讓步,不繼續要求個人作承諾,只需保薦人及獨立財顧作出書面承諾即可。
同時,港交所今後只會要求保薦人按盡職審查應用指引,「緊密參與編製」上市文件,無需再對上市文件「負責」,不會要求保薦人核實專家報告或擔任專家,亦不會將董事和專家的責任轉嫁保薦人。
不過,港交所仍堅持,應由保薦人而非公司核數師,負責審閱新上市申請人的內部監控制度,故一方面不再規定保薦人評估上市文件財務資料是否「公正持平」,另方面則預期保薦人審閱重要財務報表,以及評估新上市申請人呈交的資料,是否準確及完整,並向公司提供意見。
新上市規則的修訂將於明年1月1日生效,已提交初步上市申請;或今天才提交但預計明年前可落實上市,仍按舊規則處理;若今天提交申請而明年才落實上市,或明年提交申請的,將按新規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