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客委託地產代理公司租屋,簽署租約後始發現簽約者並非業主,只是該單位租戶,且未獲業主授權,在收取按金及上期後失蹤;租客指地產代理疏忽,未核實簽約者是否已獲授權,令她蒙受損失。
林小姐向本報投訴稱,她上月委託葵涌一家地產代理公司,為父親物色單位租住,代理推介葵涌石蔭路113號獅子樓一個單位,代理聲稱,一位徐先生是該單位業主。
因單位合適,他們與徐先生簽署租約,繳付一個月按金及上期現金共6,360元予徐先生,及800元代理佣金。
林小姐稱,其後她翻查租約,發現租約上地址寫了另一單位,她即要求代理相約業主更正租約,一直未獲安排,她多番追問,代理才稱徐先生並非業主,是該單位租戶,但業主已授權徐先生出租單位。
林小姐大感詫異,「地產代理唔係要核實個單位嘅業主係邊個,或者確定簽合約嘅人係獲得授權,始會安排簽租約嘅咩?地產代理一直冇同我哋講過授權呢回事!」
「我透過管理處聯絡到其中一個業主鄭先生,佢話根本冇授權任何人出租單位,𠵱家連簽約嗰個假業主都失埋蹤,畀咗租又未必住到。我覺得地產代理隱瞞我,操守好有問題。」
林小姐要求代理為此事負責,退回已付按金、上期及佣金,但被拒絕,她只好報警求助。
本報查閱土地註冊處紀錄,顯示林小姐租住單位,業主非姓徐,單位由姓鄭及姓楊兩位人士聯名持有。
記者曾傳真及致電有關地產代理公司,查詢個案詳情,但未獲回覆。
地產代理監管局以書面回覆本報查詢稱,監管局正就此投訴個案進行調查。
按一般情況,如業主從未委託代理將樓宇出租,代理不應把單位租出;同時如簽署合約者只是被授權者,代理有責任向另一方說明,而合約上亦需列明此情況。如代理未獲業主委託,亦不應收取按金及租金。
警務處荃灣警區函覆本報證實,林小姐於上月十八日致電向警方報案,案件經初步調查後,列作「以欺詐手段取得財產」案處理,現由荃灣警區跟進調查中。
(○九三○○八八)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稱,如沒有業主授權,租客不可以將單位再出租,可是業主並非一定要書面授權,口頭授權亦可成立。在以上個案中,如租客未獲授權便將樓出租,收取金錢更失蹤,可能涉及訛騙,可報警求助。
黃國桐又稱,如地產代理未確定有關人士已獲授權,便協助其將單位租出,或涉及疏忽,投訴人可入稟法院追討賠償。
根據地產代理《操守守則》:「地產代理和營業員在經營過程中…應保障客戶在地產交易中不因欺詐、失實陳述或不合專業操守的行為而受損。」地產代理如有失實陳述、誤導,或未有履行責任、疏忽等失職行為,一經查明可遭受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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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地產代理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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