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早前被控在青嶼幹線超速駕駛的司機以幹線車速限制未刊憲為由,成功脫罪後,當局仍堅稱執法有法律依據,考慮上訴,但初步法律意見認為,警方一直引用《道路交通條例》檢控青嶼幹線超速個案根本不成立,上訴機會很微。法律學者指出,當局可能須向過去檢控的駕駛者發還罰款及所扣分數。 記者:陳沛敏
據了解,律政司經一個月研究,向警方提交初步意見指,警方在青嶼幹線等道路引用《道路交通條例》檢控超速駕駛者的做法不成立。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稱,他同意法官的詮釋,警方引用《道路交通條例》檢控違例的駕駛者,但該例的法定車速限制為五十公里,青嶼幹線實施的車速限制卻是八十公里,當局必須刊憲修改車速限制,方有法律效力。
不過,對於律政司的初步法律意見,警方認為影響深遠,意味警方在青嶼幹線沒有執法權,如《道路交通條例》規定巴士及重型貨車等車輛的時速不能超過七十公里,但到了青嶼幹線卻不受此限,「行一百一十公里都得」,因此要求律政司進一步研究及澄清,希望最快在下星期有定案。但有關方面承認,依現在情況警方就此案上訴的可能不大。
張達明也認為,警方勝訴機會不大。當局敗訴後曾以《青馬管制區條例》賦予運輸署署長權力,可毋須刊憲在管制區制訂臨時的車速限制,作為其執法的依據,但張達明指出,該條例背後的精神明顯是讓當局可因應青嶼幹線的風速變化等特殊情況,臨時改變車速限制,但若以此作為制訂長期車速限制及檢控的依據,他即有保留。
若政府最後決定不上訴,勢將面對大批過去被控在青嶼幹線超速的駕駛者追討。張達明認為,當局目前「最應該要做嘅唔係堅持自己無錯」,無論是否上訴,都應先盡快刊憲修訂青嶼幹線的車速限制,讓警方執法時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