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離奇案例 被巴士撞死倒賠4萬

廣州離奇案例 被巴士撞死倒賠4萬

廣州早前發生一宗公共巴士超速撞死過馬路行人的車禍,法庭判巴士公司向死者家屬賠償八萬元。巴士公司上訴,法院最近居然以巴士嚴重損毀及車禍中另有乘客死傷為由,改判死者家屬須賠償巴士公司十二萬元的損失,法庭在凍結原有八萬元賠款之餘,還向死者家屬追討四萬元的欠款。

這宗匪夷所思的事件發生在今年四月,廣州一輛公共巴士超速行駛,在天河區廣汕公路上因煞掣不及,撞倒正在橫過馬路的薛姓途人,再與另一輛小巴迎頭相撞。薛姓途人及小巴上一名黃姓乘客當場死亡,另有二十五名乘客受傷,兩車損毀嚴重。
經交通警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肇事公共巴士司機須承擔百分七十的主要責任,薛姓行人承擔百分三十的次要責任。

官判死者須承擔30%責任
天河區法院刑事法庭一審時判決巴士公司向薛姓死者家屬賠償八萬元的損失,巴士公司向天河區民事法庭提出上訴。
民事庭法官在判決時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薛姓死者應承擔百分三十的次要責任,那麼就該承擔車輛修理費、拖車費、保管費、驗車費七萬多元中的三成,承擔賠償車上受傷乘客損失的十六萬元中的三成,以及其他費用,合計為十二萬多元。
法官並指出,死者家屬作為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十二萬元已超過了原刑事庭判決賠付給死者家屬的八萬元,於是法院凍結了這筆賠款,並要求死者家屬再付四萬多元,以及承擔訴訟費用。死者家屬認為,死者是成年人,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其親屬不需對其生前的行為,包括本案涉及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死者親屬也不是法律上的監護責任承擔者,因此死者生前的行為應以死者自己的財產承擔責任。

內地法律界:判決值得商榷
內地法律界也質疑這樣的判決。華南農業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權典認為,法院的判決從實體上和程序上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因為法院凍結的並非死者遺產,而是死者親屬經法院刑事庭判決確定應得的死亡賠款,以及生前被撫養人的生活補助費。
廣州《信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