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僱傭條例》,只要不違反法例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議訂僱傭合約內容,不過,假如合約內容對僱傭條例賦予員工的權利有所減少甚至終止的話,有關合約即屬無效。 法例規定,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七天應可享有不少於一天的休息日,僱主如不給予僱員休息日,或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而休息日是否屬有薪則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定,僱員亦可在自願情況下於休息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