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馬山雙屍案的一名犯人獲釋出獄,引發陶傑先生的批評。我必須重申,要求政府早日確定青少年犯刑期,並不是如陶傑先生在十月三日「星期天休息」所說是要「營救」他們,更不是要求社會接受,讓他們早日出獄;而是給予那些青少年犯在法律上的「公道」及在人權上的「公義」。多年來的接觸,令我明白到那些青少年犯絕大多數都十分懊悔當年所為,認同入獄是罪有應得;他們的處境絕非如劉山青在廣州被無理政治拘禁般,要四出動員「營救」。
要求為青少年犯訂下刑期,是要還他們一個公道。那些九七前被判「等候英女皇發落」的青少年犯,一直沒有確定刑期,完全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例清楚指出,缺乏由司法機構確定的刑期,是違反人權的;此外,英國最高法院上議院亦有案例指出,對於犯事時仍屬未成年的罪犯,在囚時必須定期檢討是否合適繼續將他們囚禁。
九七回歸前,殖民政府雖立法規定由行政長官諮詢首席大法官意見後,給該批青少年犯訂「最低服刑期」;但這是行政決定而非司法決定,並不符合人權原則,亦違反《基本法》的司法獨立原則(高等法院於○二年裁定九七時訂立的法例違反《基本法》);故此,今年六月政府重新提出修訂,改由法庭判刑;我們則爭取加上法庭可判「固定刑期」的條文。這是給予他們一個「公道」和「公正」的安排,絕非如陶傑先生所謂:「促使其早日出獄」。
陶傑先生向被稱為「才子」,今竟在對這過程一知半解,甚至全不了解的情況下大發議論,不知有否知悉毛澤東一句名言:「沒有調查研究,就沒有發言權」,以作為訓誡?
梁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