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薰產品目前受《消費品安全條例》管制,產品的安全標籤必須以清楚可讀的中、英文標示,但消委會測試的二十九個香薰樣本中,有十五個只有英文標籤,另有十六個樣本沒有標示使用有效限期。消委會已將有關資料交海關跟進,海關表示會展開調查。
消委會測試發現六款標籤含有高濃度異丙醇的香薰(見表),所含有的異丙醇濃度極高,介乎百分之八十一至九十五之間,較標籤列出的含量高出一至十五個百分點。消委會宣傳及社區關係小組副主席程伯中表示,由於今次只抽取小部份樣本進行測試,故很難斷定香薰生產商是否有意隱瞞異丙醇含量,但他強調異丙醇屬易燃物質,市民使用時必須小心,免生火警。
過去兩年,本港曾發生最少八宗涉及使用香薰油產品引致的火警意外。程伯中表示,台灣衞生署規定,含異丙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以點燃蕊頭產生香氣的產品,必須標示「吸入過量異丙醇有害健康」等警告語句,但香港沒有法例規管異丙醇的最高含量,消委會已將測試結果交予海關,由政府決定是否立法規管。
消委會又表示,在上述二十九個樣本中,十四個樣本有中、英文安全標籤,包括用法、警告及儲存方法等資料,但其中三個樣本稍欠詳盡,欠缺「避免觸及眼睛」等警告,其餘十五個只有英文標籤,可能不符合本港的法例要求。
另外,香薰產品的有效限期是十分重要的資料,因為產品開封後可能因環境因素變質,給氧化或受其他物質沾染變得渾濁,但只得十三個香薰樣本有標示有效限期,消委會建議使用者不要大量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