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揚撤回上訴申請<br>報紙發行商剋扣假期遭官罵

青揚撤回上訴申請
報紙發行商剋扣假期遭官罵

【本報訊】負責發行報紙包括《東方日報》及《太陽報》的青揚發展有限公司,屬下三名前受僱司機指控青揚剝奪他們的法定休息假期,每月僅得兩天有薪休息日,循勞資審裁處成功追討後,青揚不服判決,昨在高等法院上訴,遭法官強烈炮轟,指斥有關僱傭合約條款不合法,違反《僱傭條例》,可能將個案交予律政司,或會被檢控,青揚最終撤回上訴。

上訴人青揚發展有限公司(下稱青揚),三名曾受僱青揚的前司機何庚、王國良及梁文傑,離職後提出申索,追討款項包括每月兩天在休息日工作之薪酬,獲勞資審裁處判得直。青揚不服提出上訴,其代表大律師庭上指出,《僱傭條例》容許僱員自願為僱主在休息日工作。

每月只得兩天休日
該論點惹起主審法官王式英批評,指斥青揚與三名申索人簽立的僱傭合約條款所訂,僱員每月只得兩天休息日,該條款違反《僱傭條例》,規定僱員每七天期間須獲給不少於一天休息日,從表面看來已不合法。
法官續指,有關合約沒有給予僱員法定最少四天的休息日,若僱員只得兩天休息日,不能拒絕而必須在法定餘下兩天休息日工作。
大律師則指,僱員有自由決定不簽署合約,法官隨即大發雷霆說:「這是胡說八道,我從未聽過這樣不能成立的廢話,法例講明你(指上訴人)必須給予四天休息日!」
法官表示,青揚奪去僱員兩天休息日,僱員在應得休息日工作,有權得到額外工資,直斥青揚違法,沒有上訴理據。

法官更表明,違反《僱傭條例》,不給予僱員法定休息日,又沒有給予額外工資,屬刑事罪行,可能將個案交予律政司,可能提出檢控。法官遂詢問代表大律師,是否撤銷上訴;大律師經索取指示後,決定撤銷上訴。
立法會議員李卓人認為,有關休息日的條款實存在漏洞,令僱員權益未能全面保障,因法例並無訂明休息日應屬有薪或無薪,不少僱主雖在合約上訂明員工每月有四天假期,但如員工不在休息日上班,便會被扣取工資。
涉案申索人王國良昨表示,離職後才得悉有關勞工法例,已取得一萬二千多元所追款項,現轉職小巴司機。
案件編號:HCLA21-23/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