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論理財:<br>個人破產遭濫用應立例防止

德勤論理財:
個人破產遭濫用應立例防止

前幾年由於本港經濟不景氣,申請破產的個案劇增,與此同時,銀行信用卡壞帳亦大幅增加,因此有言論認為,壞帳率及拖欠債務比率增加,誘因乃破產個案急增所致。究竟個人破產有否被濫用?政府又是否應該收緊有關的破產法例,以防止該法例遭人濫用?
自從破產條例(第6章)於1998年獲修訂後,破產人的解除破產年期由原來的7年縮減至4年。有些學者認為,這是導致信用卡壞帳於兩三年前急升的原因。另外,從申請破產人士欠款數額在短期內急速下降(從2001年4、5月間時平均欠60萬元減至2001年12月時平均欠30萬元)可以估計,破產人由於得知破產後4年便可以解除破產令,遂不斷向銀行借貸。雖然個人破產的宗數自去年開始已有減少的趨勢,但個人破產被濫用的問題,仍然不能忽視。

濫用破產者須嚴懲
為了防止濫用個人破產的情況發生,筆者建議在破產條例中,加入下列針對有詐騙成份蓄意破產個案的懲罰條款:
1.將解除破產年期由4年提高至8年;
2.若發現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前曾把資產轉移或調走,除了可以如現時般追回有關資產外,亦須提醒有關人士:此乃刑事罪行,觸犯者可被判入獄;
3.債務人於破產令獲解除後,仍須償還欠款;
4.懲罰協助收藏屬於破產者資產的人士;及
5.銀行主動與債務人商討進行債務重組。
除此之外,有關當局亦應該加強監管,防止破產條例被濫用。其實,現行條例中已有防止濫用個人破產的機制,例如:若破產人士在申請破產前2至5年,曾以低於市價與任何人士進行交易(例如出售物業),則法庭有權撤銷有關交易。此外,若破產人在破產前的2年內曾給予與其有聯繫人士任何不公平的優惠(例如還錢予某個親屬),則法庭有權追回該項優惠。
此外,個人破產被濫用的另外一個原因,可能是借貸機構濫批貸款或信用卡。有些機構批核信用卡(或審批其他借貸)的程序比較寬鬆(例如不需入息證明),從而給予貸款者一個容易獲得貸款的印象。

金管局指引須遵守
綜合以上所述,筆者認為借貸機構應嚴格遵守金管局所定的指引,避免製造濫發信用卡的問題。至於正面信貸資料庫的成立,理應可以幫助銀行更準確地評估貸款風險,但必須注意個人私隱的問題。
黎嘉恩
企業重組服務部副執行合夥人
澳洲會計師公會香港分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