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明仔:王老闆,阿全剛剛打電話返公司話佢胃出血,醫生畀咗兩星期病假佢。
王老闆:唉!公司已經唔夠人手,佢重請病假。咁啦,我補一個月人工畀佢,你叫佢以後唔使返工啦。
明仔:老闆,你咁即係炒阿全魷魚。
王老闆:無法啦!不過我會補番一個月人工畀佢。
明仔:老闆,阿全𠵱家放緊有薪病假,我哋唔可以隨便炒佢魷魚。《僱傭條例》講明,除非僱員犯咗嚴重過失將佢即時解僱外,僱主唔可以解僱放緊有薪病假嘅職員。
王老闆:但係我哋𠵱家正需要人手……
明仔:老闆,如果你炒咗阿全,公司就犯法,會被刑事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另外,你重要喺炒阿全後嘅七日內,支付佢嘅解僱代通知金加七天工資同兩星期病假津貼。
重有《僱傭條例》嘅「僱傭保障」部份規定,僱員如果受到不合法、不合理解僱,而且符合法例規定嘅資格,就可以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賠償可以包括復職/再次聘用或領取終止僱傭金以及補償金。
王老闆:咁佢病緊又無埋份工確係好慘嘅。好啦,你叫佢病好就快啲返來啦。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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