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徐麗泰、何俊仁競逐立法會主席職位。候選人答問會上,范太表示一貫行事依照議事規則,不是按自己的意見,議員不喜歡她的裁決,大可修改議事規則。
依照議事規則是理所當然,但不是按個人意見卻不見得,她自己舉的例子就足以說明。議事規則規定,「議員進出立法會會場,在衣飾及舉止上須保持莊重。」但甚麼服裝才符合「莊重」的要求?范太表示,有衣領的運動衣屬「莊重」,禿領的運動衣則屬「不莊重」。議事規則並沒有這樣的定義,這個判斷,是她的意見。
所有的裁決都涉及意見;關鍵根本不在乎此,而是主席的意見有甚麼根據、能不能服眾,特別是能否得到不同意見的議員接受。
另一個例子,范太不批准議員的動議有「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符合基本法」的字眼,理由並非議事規則的任何一條,而是她認為不能容許議員「貿貿然指控人大常委會違反基本法」。「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符合基本法」是意見;動議若然通過,這就是立法會的集體意見。視之為「指控」,是她自己的詮釋。關於人大常委會的四.二六決定是否違反基本法,社會上有專業人士提出了詳細理據,范太指為「貿貿然」,那是她的個人意見而非議事規則。
退一萬步,就算是「指控」,為何就不容辯論?關係到重大公眾利益,為何立法會不能辯論指控是否成立?范太認為,批評即是不尊重,這豈是議會主席的胸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