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損失客戶須舉證

追討損失客戶須舉證

【本報訊】銀行為了保障自己利益,出租保險箱時,往往附加條款,為保險箱財物損失而訂明賠款上限甚或豁免賠款。消費者委員會及法律界人士均指出,這些免責條文難以逃避法律責任,客戶仍可追究,但一旦訴諸法庭,客戶也必須舉證,說服法庭相信保險箱內確有報稱的失物及相關價值。
根據《管制免責條款條例》規定,任何人不得藉合約條款而卸責,或局限自己因疏忽而引致的法律責任,除非法庭認為有關條款合理。消委會發言人指出,銀行未必可以根據合約的免責條款而逃避賠償責任。

律師:免責條款不適用
律師梁永鏗指出,免責條款一般只適用於企業之間的商業合同,但不適用於商品或服務供應商與消費者之間的合約,理由是企業之間「都係咁高咁大」,但消費者則缺乏談判能力,因而特別受到法律保障。
本身是律師的候任立法會議員鄭家富昨日已接獲部份苦主向他求助,他打算於數日內集合更多苦主一同到星展銀行,協助他們洽談賠償問題。他估計,星展銀行這次最少要承擔七至八位數字的賠款。鄭家富建議所有苦主組合起來,向星展銀行進行集體談判。
鄭家富續稱,銀行可能以遺失物品的存在年份作出估價,如二十年前的金飾或結婚賀禮,便以當年的金價來推算價值,又或者以事主及致送者本身的收入、身家等方面,以估計賀禮的價值,他說:「到時真係純粹睇銀行同客戶之間互相信任!」
城市大學法律學院講師盧偉正說,畢業證書和童年舊照等物品,難以估值,即使物件對苦主具有重大意義,法庭一般都不會定出豐厚的賠償金。就算能夠證明失物的價值,苦主還須舉證說服法庭,報稱的失物的確存在於保險箱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