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原籍福建的安溪同鄉會六旬義工,利用同鄉及其子女的個人資料登記做選民,並在申請表上偽冒三人簽署,早前在東區法院承認三項作出虛假陳述罪,其代表律師昨求情指,被告並無意圖破壞選舉制度,全因不懂法律,才會誤墮法網,現已感到非常後悔,主任裁判官簡達仁最後判他自簽五百元,守行為一年,另罰堂費一千元。
六十一歲被告李世平,退休人士,被控今年四月三十日至五月十一日,在香港根據541A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選區)規例第四條所提出的申請中,虛假地表示該申請由林志明、林蔚南及林華英本人簽署。
案情指出,五十五歲事主林志明原籍福建安溪,十年前加入安溪同鄉會,經常到該會與同鄉聊天,被告則為該會義工,被告曾向事主表示任何會員子女成為大學生,便可獲得三千元獎學金,事主遂將兩子女及自己的個人資料交予同鄉會,登記成為會員。
今年三月,事主在同鄉會遇到被告,並見他在填寫三份選民登記申請表,被告要求事主替自己及其子女在申請表上簽署,但事主沒有簽署便離開。同年五至七月,三名事主分別收到選委會來信要求他們確認申請,事主林志明懷疑被告冒簽,於是報警。
案件編號:ESCC405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