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中配門匙 清晨捉姦<br>廚師刀傷赤裸姦夫

暗中配門匙 清晨捉姦
廚師刀傷赤裸姦夫

【本報訊】中年廚師懷疑妻子紅杏出牆,暗中配製姦夫寓所鑰匙,清晨突然登門尋妻,結果捉姦在床,雙方爭奪利刀,其間姦夫雙手遭割破流血,送院治療須縫近二十針。涉案廚師被控嚴重傷人罪名,昨在屯門法院審訊,控方繼男事主作供後,向法庭申請改以守行為方式處理,裁判官最後頒令被告自簽二千元守行為十八個月。

證供未能足以定罪
被告陳登雲,三十一歲,被控於本年五月十四日在元朗炮仗坊單位,襲擊男子彭志豪導致其身體嚴重受傷。
三十一歲事主彭志豪昨供稱,他於案發前約七個月已認識姓莊女友,並與她同住上址,知悉女友丈夫為被告陳登雲,事發前一夜,女友到其家度宿,至清晨六時許,他正在睡房睡覺,突聽聞被告在廳中對其妻說話,只知被告對其妻表示不滿,他亦不知被告何時入屋。
彭續供,被告後來怒氣沖沖進入睡房,指摘他與其妻一起,當時事主赤裸在床,及後他行出廳,遭被告追出不斷責罵,其妻則攔在中間勸止,突然間其妻在茶几拾起一把刀,被告見狀趨前搶過利刀,當時情況相當混亂,事主不想任何人受傷,於是伸出左手執着刀鋒,欲奪刀子,但已發現自己手掌不斷流血,便放手奔入睡房致電報警,事主形容被告當時沒有任何動作,只是手持利刀不想他奪刀。
裁判官接納控方申請時表示,事主證供不足,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獲釋,不過,根據事主供詞,事件牽涉三角關係,被告利用自行配製事主的鑰匙進入其寓所,故法庭認為有需要頒令被告守行為,附帶條件為被告不可干犯暴力行為,或將會採取暴力之恐嚇行為。
案件編號:TMCC1515/2004

與被告妻子有染的事主彭志豪,昨供稱當時赤裸在床,不知被告何時入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