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五年寶馬山雙屍案的一名兇手獲釋出獄。兇手犯案時尚未成年,「等候英女皇發落」卡在香港主權移交的政治真空機關,一些社會工作者發動「營救」,促使其早日出獄。
兇手幾時應該釋放,是法律的技術問題,令人肉麻而惡心的是傳媒發出的一片「寬恕」之聲。他們認為兇手既已「後悔」,犯案時少不更事,十九年過去,公眾應該給他一個機會,協助他「開展新生,融入社會」。
本來,這個兇手重新「融入社會」,只要他低調地出獄,不要多提他十九年前的暴行,應該不是難事,也不成爭議。問題是傳媒以巨大的篇幅報道他的出獄,記者尾隨追蹤,爭拍他的大頭照片,追訪他出獄後上酒樓品嘗點心,追問他打不打算結識女朋友,爭把兇手捧成像曼德拉一樣的「監獄明星」。同時,傳媒又無視死者家屬的感受,用大量篇幅把寶馬山雙屍案的冷血虐殺過程重新詳細報道一次。
十九年前的兇案,兇手一族全無動機,像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日軍一樣,隨意虐殺一對平和的男女。殘暴的記憶,被這些傳媒重新解凍,放在煽情的微波爐裏快速加熱,再加上廉價的濫情包裝,置於偽道德的櫥窗,把一個兇手裝扮成「司法不公」的受害人,呼籲全港公眾的「寬恕」?答案是兩個英文字:NOWAY。
對於罪惡的寬恕,必須建基於犯罪者的懺悔,這是耶教文化的精神,比中國儒家的「君子不記小人過」之類的「忠恕之道」深刻得多。一個罪犯能不能得到公眾的寬恕,往往取決於兩點:第一是罪惡本身的情節,第二是懺悔的深刻與真誠。正因為懺悔和寬恕容易引起爭議,由人來判斷,易流於情緒化。在西方,對一個罪大惡極的殺人犯,往往最後只有神職人員才有寬恕他的資格。歐美國家還保留死刑的時候,死囚在走上絞刑台或電椅之前可以見神父,向神父懺悔,而只有神父在最後一刻才代表上帝赦免他的罪孽,讓兇手在接受死刑之後上天堂。
西方的法治承襲宗教的公義,由於「寬恕」的概念有時涉及法律和神學界線,處於法律和道德之間的灰色地帶,寶馬山雙屍案的兇手,如果真的要乞求社會的寬恕,也應該由教會以神職人員代為籲請,而不是甚麼關注人權的民選議員。理由很簡單,神父向教會負責,議員只向選民負責。這個世界沒有精確的測謊機,對罪惡的懺悔,是信仰的抉擇,一個兇手有沒有真正的懺悔,最終由一位神職人員感化而判斷,比由甚麼議員、記者、社論作者之流的世俗閒雜人等更加權威。俄國大文豪杜斯妥耶夫斯基在小說《罪與罰》裏透徹淋漓地探討了此一主題:一個患了抑鬱症的大學生,住在貧困黑暗的聖彼得堡,出於一股莫名的憤世嫉俗多於謀財的衝動,殺了當押店的女主人和她的女兒。他逃避刑警的追捕,飽受精神壓力,最後東窗事發,被囚在西伯利亞。在監獄中他遇到一個妓女,送給他一個十字架。他的心靈在獄中經歷了宗教的洗滌,最後涕淚橫流,悲苦交集。他認識了他的犯罪,隨意奪取了兩條無辜的生命,其實是對上帝的神權的僭奪,是對真理的大不敬。只有在這樣的高度,杜斯妥耶夫斯基說,對罪惡的懺悔才有誠意,才有乞求社會寬恕的資格。
對於罪大惡極者如希特拉,只能視如魔鬼的肉身,即使他真的懺悔,連世間的神權有沒有能力寬恕,也是懸而未決的另一個問題,即使死者的父母「寬恕」了兇手,或許是出於他們不想重新想起一段慘痛的往事,是Forget多於Forgive,因此死者學校的教師拒絕為兇手轉達一封「道歉信」。跟在後面瞎起哄的傳媒,在濫文藝腔地曲解「你們當中誰沒有罪的,都可以用石頭來擲死她」的聖經故事來掩蓋其無知,他們褻瀆了「寬恕」這個神聖的名詞。
(圖)寶馬山雙屍案其中一名兇手尹三龍出獄,被傳媒大篇幅報道。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