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政府一直反對推行「小班教學」,前陣子的理由是「財赤」,政府需要開源節流;現在李局長又以「保飯碗論」反對。究竟何時才是推行「小班教學」的好時機?
其實很多新的教育政策須在「小班」的背景下推行方有效。例如教統局的宣傳廣告──「專題研習,啟發思維」,如果像廣告般只有十多位學生進行「專題研習」,當然可以「啟發思維」。可是如果在實際課室內進行,教師能同時兼顧三十多位學生嗎?課室有足夠的空間讓學生進行活動嗎?其他政策如「活動教學」、「角色扮演」及「戲劇教學法」等,若與四十多位學生同時進行,可行嗎?成效可見嗎?
現在已是推行「小班教學」的好時機。政府不須投放額外資源於學校,反觀台灣及日本等地區為了減少師生比例,曾投放大量資金於學校建設及師資培訓。現時香港已有足夠的師資及學校,政府還要等甚麼?難道現在要殺校、拆校舍、解決超額教師?數年後才推行「小班教學」,到時再興建新校、擴建校舍、重新培訓師資嗎?
香港教育學院三年級生 馬世創
拜讀何洋九月二十九日〈月餅包裝經濟學〉社評,筆者認為有商榷之處。一、月餅商每年製造近六千萬件月餅包裝物料,社評認為附帶的膠刀叉等物件,「對於消費者來說卻可能為他們提供不少方便」,而非「不必要」。
本會不反對基本包裝,卻質疑使用過度包裝。有月餅商用上四件獨立包裝包裹一個月餅。這些所謂「必要」的包裝,包括兩個膠墊、一個膠袋和一個紙墊,真箇有需要嗎?這還沒算上膠刀叉等二十二件包裝。這更絕非「個別例子」,而是不健康的主流行為。我們的消費市場愈見劣質,盲撞地創造用完即棄的過度包裝市場,消費者無從選擇。地球之友調查發現,逾六成受訪者其實不使用附送的膠刀叉。
二、社評又指「月餅生產商並不是製造『垃圾的源頭』,它們只是投消費者的所好而已」,反對立法規管。社論講的是「月餅包裝經濟學」,卻與環保包裝經濟學背道而馳。月餅包裝經濟學體現的,是大量生產、大量消費而大量丟棄。本港的都市固體廢物中有兩成是包裝廢物,當中大部份是難以分解的塑膠物料。
聯合國清楚指出生產者是創造廢物污染源頭,遂有「延伸生產者責任」之議,要求企業為其包裝廢物負責。也因此,歐盟、日本、台灣,都先後訂立包裝法。
所謂投消費者所好的論點,更扭曲了公平原則。當生產者創造大量廢物而利潤袋袋平安時,可有承擔包裝廢物的處理費?事實上,這些處理費正不公平地由納稅人攤分。何況,破壞生態的惡果,更不是金錢和經濟學就能解決的問題。
香港地球之友環境事務經理 朱漢強
中秋節後,我們又為堆填區增加了多少噸廢物?其實,本地的堆填區正面臨重大壓力,並將於七至十一年內被填滿。面對此危機,政府應採納更多減廢回收的方法。
第一,政府應在消費及供應兩方面着手,減少廢物。在消費方面,政府可在一些試點貨品的售價上附加廢物處理費,公眾對減廢的認識必因而提高。在供應上,政府可加強環保署的權力,讓它可強制一些在生產或包裝程序上,產出過多廢物的企業,在限定時間內改善。長遠而言,環保署應落實執行「生產商(或產品)責任計劃」,讓各行業自行回收產品銷售後的廢物。
第二,政府應提供更多優惠及協助予回收再造業。香港擁有讓該行業迅速發展的有利條件,在政府扶持下,回收再造業定必大有可為。
第三,應引入在歐洲及鄰近城市已廣泛採用的高溫焚化爐技術,該技術能嚴格控制廢氣的排放,對居住質素的影響較少。
第四,政府應導引裝修、建築商把拆建廢物送往填海而非堆填區,因為拆建廢物最適合用於填海、道路及渠務工程。
最後,要以教育來宣揚減廢行動,將減廢行為塑造成珍惜、愛護的高尚人格表現。這便更能推動人們減廢。
譚偉庭
政府不敢取消執行削減老人及傷殘人士綜援決定,怕牽連其他同樣已決定削減項目,特別是公務員減薪問題,再次說明政府確實是軟弱的政府。
在經濟好轉,通脹出現之時,仍然削減老人及傷殘人士的綜援金額,是不仁慈的決定,會引起民憤。因為這一群是真正的惶惶無助者,況且削減他們的援助,只能省回區區五億元。相信納稅人是願意付出的。
公務員減薪則不同,過高的薪金、臃腫的架構,早為人詬病。合理地減薪、精簡人手,發揮更佳效率,應受到大多數人支持。
幫助老來無依的人,扶持無法與正常人競爭的傷殘人士,是人性自然反應,存在於三尺孩童之中。政府若不彈性處理,便會暴露了缺乏智慧、不問情由、缺乏勇氣的弱點。幾年來不斷說反思、改進,不外得個「講」字。碰到問題,仍是老樣子。
我不同意四十五條關注組大律師梁家傑所說,擔心一旦不執行會影響法律精神。因為人常說的「情、理、法」中有情字與理字。
自由黨會員 黃福儒
消委會的「電訊服務費併入大廈管理費」報告指出售樓說明書的漏洞,但未詳細揭示,原來屋苑的「大廈公契」和「地契條款」,才是讓發展商及其附屬管理公司胡作非為的主要根源。公契規管私人屋苑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在屋苑範圍內的權利與責任,而屋苑發展商大多草擬一份有利他們的公契。在買家將所有注意力都放在樓價、環境、設施、華麗包裝時,卻沒有幾多人理會公契條文。
據筆者曾接觸的一個私人屋苑,不但電話、寬頻,甚至收費電視也由管理公司強迫業主使用指定供應商。發展商十分取巧地在售樓書上,以極細的字體在「備註」印上兩間電訊公司名稱,買樓人士肯定不易察覺。此外,發展商所擬的公契,卻用上一些籠統的字眼如「電訊設施的傳遞及分發」、「其他設施」,而不直接用電話、寬頻、收費電視等字眼;另外,公契賦予屋苑經理人可隨意與供應商簽訂任何服務合約的權力,如清潔、保安、會所服務、住客巴士、設施保養、維修工程,以不公平的方法給予自己的附屬公司承辦,但費用卻包括在管理費內。
因有關部門疏於監察,地產發展商便利用「地契條款」,把部份應屬該屋苑的用地,改為屬發展商所擁有,任意作任何方式的處置或租用予其他電訊網絡商(發展商的附屬公司),業主無權過問。屋苑法團極可能要打官司或賠償才能取回管理權。
只有當業主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時,他們就可炒管理公司「魷魚」,更能將有關的電訊服務供應商一併除去。
屋苑法團顧問 王潤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