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家傭工作地點是否存在「灰色地帶」成為案中爭論點。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副主席羅軍典認為,僱主要傭工到其他家庭成員居所工作的情況甚普遍,只要該傭工有在合約申報的地點工作,偶然到其他家庭成員的居所做家務,並沒有牴觸入境條例,僱主若因此被檢控,他質疑入境處執法矯枉過正。
反對削減外傭薪酬的AsianMigrantsCoordinatingBody發言人EmanVillanue認為,今次法庭判決是重大錯誤,這個案為同類事件訂下壞先例,可能引發外傭被剝削事件,她有必要詳細了解個案再作評論。
案中主審裁判官沈小民在裁決時表示,菲傭被僱主安排在任何地方工作不是重點所在,而應該由「家庭」的概念出發。他指合約內所訂明的工作範圍,應不能脫離「家庭」以外,但絕不會規範家傭的工作地點。不過,入境事務主任陸達昌(譯音)昨在庭上表明,傭工只能在合約訂明的地點從事家庭傭工的工作,否則可能觸犯法例。
羅軍典認為法例原意是要壓制非法勞工,阻止僱主藉聘請家庭傭工,但實際從事其他商業活動,如到僱主開設的店舖幫手。
他又補充,由於僱主只能在合約上申報一個工作地點,若申報多個工作地點,根本不會獲入境處批核,當中沒有法律罅可走。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律師則指,僱主可在僱傭合約上列明傭工的工作地點及範圍,當中包括直系親屬,如照顧老父,但定義絕不能過於廣泛,否則對傭工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