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陷阱:服過期藥「有痛冇賠」

消費陷阱:服過期藥「有痛冇賠」

我叫王小姐,身體一向不錯,有次氣管不妥,醫生說我患哮喘,給我處方到街外藥房配藥,豈料藥房竟給我過期的哮喘藥,不但藥到病未除,還弄到腹瀉不止。
事發六月中,當日我突然感到氣管不適,好像抖不了氣,於是到荃灣港安醫院求診,醫生說我患上哮喘,並處方一種名為ACCOLATE的哮喘藥。六月二十一日,我跑到旺角的藥房,向職員說購買一盒五十六粒裝的ACCOLATE哮喘藥。職員二話不說,遞給我藥物。我繳款三百零五元便離開,整個過程沒有異樣。
回家後,我服食了一粒ACCOLATE哮喘藥丸,隨後相約友人一起用膳,飯後返回家中,開始感到不適,不久出現腹瀉,「屙得好厲害,支持唔住,即刻去醫院求診。」
我腹瀉至手軟腳軟,求診後致電早前一起用膳的朋友查詢;但她說飯後沒有不適。霎時間,我覺得腹瀉與之前服用的哮喘藥有關,一把抓住藥盒細看,赫然發現盒面列明藥物的到期日,竟然是○三年十二月。
「我睇到嚇了一跳,原來我食咗過期藥都唔知。藥房職員都唔check清楚啲藥係唔係過咗期就賣,啲藥重過咗半年㖭;我都唔知係唔係因為食咗啲過期藥先至肚屙。」我立即向藥房及衞生署投訴,藥房只給我一盒新藥,但不會賠償我因腹瀉看醫生的費用。
根據真實個案改寫,文字由本報記者整理

專家之言
中文大學藥劑學院教授李炯前表示,一般藥物超過服用限期,應不會變為有毒,但其藥效必會大減,甚至完全失效。他提醒巿民,購買藥物前應查看包裝上註明的有效期,也應定期檢查存放在家中藥物的有效期,以免誤服過期藥。
衞生署指出,藥房售賣過期處方藥物,有關藥物經化驗後如證實不宜供人食用,即違反《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違例者可被判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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