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間公司陷入財政困境,它的命運可能是被清盤或進行債務重整。究竟公司應如何重整債務,才能避免清盤?
基本上,公司債務的重整,可經多種形式進行,包括公司的銀行債權人同意延長公司還債的期限,或接受削債安排。無論採用何種形式,有關公司的重整方案必須獲得債權人的同意,才能順利進行。公司的債務重整安排,必須對其所有的債權人有約束力,若單一債權人不願意接受有關安排,有關公司便會陷入清盤漩渦。
此外,公司的債務重整可與資產重整一併進行,並可由擁有控制權的股東或「白武士」投入資金來拯救公司。
在構思拯救方案時,通常有2個問題是必須考慮的:
1.有關公司是否會獲得足夠的債權人支持,以進行拯救方案?
債權人是否同意拯救方案,將取決於多項因素,其中包括對該公司重整後之獲利能力的期望及看法。
2.拯救方案及有關協議對公司所有債權人是否具有約束力。
香港並未實行一套專為拯救有財政困難公司的法例。在現有階段,若陷入財政困難的公司欲進行債務重整計劃,其可採納下列方式:
1.與銀行債權人商討其陷入財務困難的狀況,並進行債務協商,而銀行方面可參考「香港企業財務困難處理守則」,以處理該公司的問題。
2.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166條條文處理債務償還安排及重整。
3.委任臨時清盤人以協助進行債務重組。
「香港企業財務困難處理守則」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及香港銀行公會共同頒布,可使公司與其銀行債權人達成重組債務及再融資的協議。該協議的精神,乃各銀行債權人不得急於將陷入財務困難的公司清盤,而是讓該公司有機會透過重組其運作及財務狀況,達致還債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該公司便得以繼續運作,而銀行債權人所得的回報,自然比該公司在清盤的情況下所能提供的回報高。然而上述指引有其缺點,就是對銀行並沒有法定約束力,而且只適用於公司的銀行債權人。若有關公司有很多不同組別的債權人,該公司必須與其債權人就債務重組方案達成協議,而該協議必須對所有債權人(包括不滿意的債權人)有法律約束力。
至於債務償還安排方面,若有關公司擬與其債權人作出一項債務償還安排,可向法院作出申請,而法院將會指示召集一次會議。若在上述會議上,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會議並表決的人中有3/4(以價值計算)的大多數同意,該項安排如獲法院認許,便對所有債權人具有約束力。
有關公司亦可委任臨時清盤人,以協助進行債務重組。在上述債務償還安排下,債權人針對有關公司所採取的法律行動及訴訟,並不會自動停止。但根據公司條例第186條條文,若臨時清盤人獲委任,則所有針對有關公司的法律行動及訴訟皆會自動停止。法院在考慮債權人的利益下,亦有權給予該臨時清盤人參與該公司重整計劃的權力。
黎嘉恩
企業重組服務部副執行合夥人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洲會計師公會香港分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