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謀殺罪而被長期監禁的尹三龍先生昨天刑滿出獄。他在踏出牢獄後首先向兩位受害者的家人道歉,並感謝他們願意原諒及寬恕他的罪行;他並表示會好好珍惜重獲自由的機會,重新做人。
是的,尹三龍先生的確必需要向受害人家屬誠心誠意的致歉,因為他所犯下的是極嚴重的罪行、因為他對兩位受害人家屬造成了無法彌補的損害及傷痛。今天,尹三龍先生還有機會再次呼吸自由的空氣,兩位受害人卻只能長埋黃土下、兩位受害人的家屬卻只能默默悼念死者;尹三龍先生怎能不為他所犯下的罪行懺悔及道歉呢?
除了道歉及懺悔以外,尹先生既已服刑期滿出獄,他理應像其他釋囚一樣,可以重投社會工作、可以重新融入社會過正常生活。
事實上只有讓刑滿獲釋的犯人重新融入社會、重新建立正常的生活才能減低他們再次犯事的機會、才能減少他們再犯事的誘因、才能令他們真正重新做人。因此,我們希望企業、社會團體、公眾不要歧視釋囚,也不要排斥他們或以有色眼鏡看待他們,讓他們不會感到被社會拒絕或遺棄、讓他們能較順利的融入正常的社會生活。
當然,我們也希望尹先生能好好把握重獲自由、重獲新生的機會,盡力投入新的工作、新的生活,並以實際及積極的行動回報受害人家屬的寬恕、回報社會的包容接納。
尹先生在犯案後能悔過,努力裝備自己,希望重新做人當然是件好事,但像尹先生這樣能迅速悔過及糾正自己的少年犯並不多,不少少年犯在犯事後不但未能改過、不但未能重返社會正常生活,反而一再犯事,干犯的罪行甚至愈來愈嚴重,成為社會治安的威脅;例如九七年的童黨殺人燒屍案,十四名被告中就有六人曾因傷人或盜竊之類的行為被捕及被控。
我們認為,要避免少年犯人成為積犯、要避免少年犯人成為社會的治安威脅,執法當局及社會服務團體必須緊密合作,除了對犯事者作出恰當的懲處外,更要對少年犯人進行積極的輔導及「復康」工作,包括在輔導過程中讓他們知道受害者的感受、讓他們清楚看到對受害者所造成的傷害。
這樣的做法可以令少年犯人更容易產生罪咎感、更容易對所犯罪行感到歉意及悔咎,而當少年犯真心知罪、真心悔過時,他們再犯事的機會便會大大減低,他們也不會再成為社會治安的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