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禮文(RichardCullen)
香港政黨始建於八十年代,從創立伊始就不斷努力的發展和自我完善。在英國管治香港期間,香港政黨的運作在大部份時間內都受到港英政府的抑制。
時至今日,政黨的健康發展仍然面對許多阻力,包括:政黨雖有選民支持,卻不能參與政府的管治工作;只得到有限度的公眾支持;立法會的立法功能備受限制;功能組別制度的負面影響;自行選擇的政治角色以對抗為主而不注重政策研究或發展;以及北京對政黨(尤其對親民主派政黨)採取敵對態度。
選舉和政黨架構自身的局限性,也成為政黨進一步發展的阻力。但這一架構的改革,其實是一個自成一體的問題;也就是說,它是可以和上述阻礙分開來看的,甚至可以撇開關於香港民主發展步伐的激烈爭論來考慮。
香港需要的是成熟、穩定、專注於政策方面問題的政黨,選舉和政黨架構的改革,可以為所有在香港的政黨的長遠發展,打下良好基礎。
立足於最近為思匯政策研究所完成的比較研究,我的觀點與傳統的看法不同。我認為香港並不需要一個新的政黨條例,來開展選舉和政黨架構的改革,因為我們已經有一個儘管不完善,但卻基本合理的選舉和政黨架構,在監管特區的選舉事務,和間接地規範政黨的運作。接下來所要做的,是利用一系列在立法方面和有關的措施,來完善這些現有的合理基礎。
這一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參考了澳洲的選舉和政黨監管框架。澳洲現行的基本監管制度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在這百多年期間,有關的制度持續發展和完善。澳洲的制度與美國的制度並不相同,例如,澳洲的制度廣泛地被政治上各個不同層面的參與者,公認為運作良好的制度。
我認為,我們有很多重要的方法去完善香港現有的選舉和政黨架構。我們要建立一個新的、全面的政黨登記制度;完善公共資助機制;提高資助的透明度;並成立一個由政府和立法會共同組成的委員會,來監督香港選舉和政黨架構今後的運作。我也贊成保留現行禁止選舉廣告的做法(這有利於遏制美國式的「金錢政治」在香港的滋長),和引入對政黨的一定稅務優惠制度。
進一步說,選舉和政黨架構的完善,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第一,讓最近推行的公共資助制度的措施操作更直接,以便有關的資助在選舉之後,純粹按照選票的多少作為基礎來支付,例如把門檻訂為候選人所得的票數,至少要達到總投票數的百分之五。
其次,在新的政黨登記制度下,要得到公共資助的政黨,需要(自願)向革新後的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所有已登記、同時又能符合下列條件的政黨,都有資格申請公共資助:他們必須同意在網上定期、準確和全面地,公布經由選舉管理委員會審計的收入和支出報告;提交經過審批的黨章;黨員人數達到指定下限。捐款給註冊政黨達到一定金額的捐款人,可享有(並確實保證)得到稅收減免。
這些措施的一併採用,不僅有助於為政黨打下更堅實的根基,使其走向成熟,也有助於為所有政黨建立一個能讓他們公平競爭的平台。
另外,有關措施同時亦有助於克服當前香港政治活動中的核心人物,在香港的正式政治架構中,不見經傳這一顯著特徵的問題。
當所有的資訊得以公開後,有關資助方面的透明度,就可以更大程度地實現。此外,這個制度還可以自我監管,因為每個政黨都可以查閱其他政黨公開的紀錄,並呼籲選舉管理委員會和媒體,關注任何涉嫌違規行為。
所有政黨都知道,他們享有同等的待遇,以及只要他們能在有關的選舉中,得到公眾一定程度的信任,他們便可得到確實的基本資助。
政黨(和個人)可以選擇不登記而繼續活動,但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就得不到,或獲得較少的公共資助,並且不能享有稅務優惠。
香港的政黨通常根據公司條例的規定,組成有限公司。這使每個政黨取得獨立的法人地位,且豁免他們根據社團條例註冊。
遵守公司條例的所有要求,對政黨而言不免苛刻,而本文所建議的政黨登記制度,則可以為已根據公司條例登記的政黨,免除符合該條例所規定的某些責任,提供合理依據。
我認為,讓政黨繼續用公司條例取得法律地位是合理的。這樣的做法能把取得法人資格的問題,和登記註冊的問題分開,為政黨提供更大程度的保障,因為沒有任何政府機構有權同時控制這兩方面的工作。
完善選舉和政黨架構的工作,是一項持續性的任務,而非一件一勞永逸的事情。這樣的理解,是建基於成立一個由政府和立法會組成的聯合委員會,來負責在每次選舉之後,對我們的選舉和政黨架構,進行公開檢討這一建議的基礎之上而得出的。
受這個監管制度最直接影響的人士和政黨的建議,會透過這個聯合委員會,轉交選舉管理委員會作慎重考慮。
這些措施並不是一個不能更改的藍本。他們僅是根據實際經驗,勾畫出的一個合理的、基本的選舉和政黨架構改革的框架。他們會保留及繼續沿用現行制度中的優點,避免就建立一個全新、無誤的制度,來規制香港的政黨,而重新開始立法所帶來的代價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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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澳洲墨爾本莫納什大學教授、思匯研究所研究員,本文取材自《香港政黨的發展:改善基本監管架構》報告,全文可於